物权法对国有财产进行了全面保护。对国有财产的保护,是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方向的重要举措。
物权法对国家所有权作出了全面规定:首先,
物权法具体列举了国有财产的范围,但考虑到国有财产的范围很宽,难以逐项列举,
物权法第
45条概括地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样,凡是
物权法中没有明确列举的,都可以在制定或者修改有关法律时作出具体规定。其次,
物权法还明确了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并具体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对其管理的国有资产享有的权利范围。第三,
物权法专门设定了关于国有财产保护的特别规定。例如,
物权法第
41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物权法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专门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物权法的规定为保护国有资产确立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对征收补偿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征收是对私有财产权的重大强制,该制度的完善是保护产权、规范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考虑到在不同领域内、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例如,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因此,
物权法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统一的具体界定,而是由将来通过修改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单行法律作出具体规定。但
物权法为了防止以公共利益之名、滥用征收权力现象的发生,对征收征用的条件和程序作了严格的界定。
物权法第
42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明确规定了对于被征收人的充分补偿。
物权法第
42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就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