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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物权的具体类型必须由法律明确确认。也就是说,哪些权利是物权,哪些权利不是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确认,更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创设新的物权。二是物权的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作出与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制性规定不符的约定。例如,依据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使用权能限于农业生产,则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在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物权法之所以要坚持这一原则,主要是因为物权直接反映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对社会经济关系影响重大,属于民事基本制度的范畴,因而只能由法律对其作出规定,而不能由政府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来创设物权。尤其是因为物权属于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利,如果允许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可以创设物权,就有可能对公民的财产权利施加不合理的限制,这就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利。此外,由于物权是一种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因而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方法自由创设物权。

  
  关于公示原则。物权法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公示原则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就不动产而言,其公示方法是登记。如果当事人要买卖房产,就必须办理过户登记,不办理登记,房屋所有权不能移转。同样,要以房屋设定抵押权,也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在未办理登记之前,抵押权不能设立。另一方面,就动产来说,其公示方法是交付。如果要以动产设定质权,就必须将动产移转占有。如果要买卖动产,也必须交付动产,才能移转所有权。之所以要确立公示原则,是因为任何当事人设立、移转物权,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物权的设立、移转必须公开、透明,使第三人了解有关物权的信息,从而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建立市场经济秩序。例如,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于方便当事人办理登记、查阅登记、防止欺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再如,物权法规定了登记机构的职责以及相应的责任,这些制度对于促进登记机关认真履行职责,消除登记错误,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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