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第
4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确立了平等保护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应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则,其物权在受到侵害后,应当受到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是
物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制定
物权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平等保护原则意味着物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物权在受到侵害后,应当受到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一方面,按照《
宪法》第
6条的规定,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制形态上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既然要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就要对其它经济成分给予同等保护。另一方面,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物权法理所当然要把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作为其基本的任务。
物权法规定了确认物权的基本原则。基于物权与债权之间的重大区别,
物权法规定了确认物权的两项基本原则,即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原则,这两项原则奠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确认物权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