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分析,“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作为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并不是一个准确、完整的表达,笔者认为应当将这一立法目的加以修改完善,表述为“监督行政机关遵守法制统一原则、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更为妥当。即要在立法目的的内涵上,将监督行政机关遵守法制统一原则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贯彻行政诉讼这一立法目的,也需要行政诉讼制度上的相应发展改进。《行政诉讼法》应当增设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行政审判不仅限于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依法作出,而且要审查行政机关是否选择适用了正确的法律依据;(2)行政审判有权审查、确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地方立法形成的法规范)是否符合国家法制统一原则,是否符合《立法法》的规定,是否与上位法一致;(3)行政审判有权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不合法、不统一(如同位阶的法相互矛盾等)的法规范对本案的适用效力;(4)行政审判有权建议有关立法机关启动立法监督机制,修改、撤销或废止不符合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立法。
【作者简介】
方世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
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以及各种有关中国
行政诉讼法的经典教科书。
参见孔繁华:《从性质看我国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之定位》,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6期;杨伟东:《行政诉讼目的探讨》,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刘颖:《我国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研究》,载《中州学刊》2005年第1期;孙莉:《在“维护”与“监督”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分析》,载《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即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3月11日《关于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该文复福建省高院称:你院闽法行其<1991 > 817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答复如下:一、《
渔业法》第
30条规定:“未按本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这一条未规定可没收渔船。福建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34条规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或者伪造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情节严重的,可没收渔船。”这与
渔业法不一致,对地方性法规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