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机关不享有完全的自主立法空间
法国的抽象行政行为主要强调了其作为行政行为的方面,例如,法国的条例分为执行条例、自主条例、法令条例和紧急情况条例四种,除极少数情况外,都适用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中国的抽象行政行为与此有很大不同,中国行政机关并无自主立法的空间。例如,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人紧急状态。再比如,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也就是说,尽管从形式上看,行政机关拥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但是这一权力并非其固有或专有的职权,而是派生的权力。例如,根据宪法第85条的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从属性
由于行政机关并无多大自主立法的空间,因此抽象行政行为体现为一定的从属性。抽象行政行为往往是作为上位阶的规范性文件的从属行为而存在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法院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奉行严格的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只要抽象行政行为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就认定其属于无效的规范性文件。例如,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规章的效力。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的效力。规章的效力高于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