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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


杨立新


【摘要】因果关系是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对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采取完全的因果关系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违背了民事诉讼规则中双方的武器平等原则,给医疗机构造成了极大的诉讼压力。因此,对医疗损害责任应当实行有条件的因果关系推定,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在受害患者一方的证明达到一定的程度时,才能够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能够证明者,推翻因果关系推定;不能推翻者,因果关系推定成立。
【全文】
  

  在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责任构成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及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学术界的学说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多有不同。鉴于这个问题对于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重要性,以及为了科学地平衡受害患者、医疗机构以及全体患者的利益关系,对此问题应当进行深入研究。


  

  一、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重要性及实行全面因果关系推定的缺陷


  

  (一)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重要地位


  

  构成医疗损害责任,要求医疗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自负,要求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因果关系是任何一种法律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它要求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唯有此,行为人才对损害结果负责。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只有在具有违法性的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就其医疗违法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


  

  在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中,医疗违法行为与医疗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要件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实行过错责任的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实行过错推定责任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中,因果关系是连接医疗违法行为和医疗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是判断受害患者一方医疗损害事实与医疗违法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逻辑联系的客观依据,以及确定实施医疗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对受害患者诉求所依据的损害事实是否承担责任的基本依据之一。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因果关系不仅是判断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及销售者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逻辑联系的客观依据,更是判断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及销售者是否因违法行为为受害患者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唯一的客观依据。


  

  同时,由于因果关系要件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具有这样的法律作用,因此,对受害患者的赔偿责任的确定,就必须有准确的尺度,不能过宽,也不能过严。尺度过宽,必然会使受害患者得不到合理的赔偿,损害不能得到合理填补;尺度过严,则不仅会使受害患者一方得到不应有的赔偿,甚至使本不应得到赔偿的患者得到赔偿,使医疗机构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削弱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社会职能,伤害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探索和研究的积极性,更会使作为全体患者的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不仅是支出高额的医疗费用,而且会使更多的患者无法得到合理的医疗保健。


  

  所以,在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要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地位,必须处理妥当。


  

  (二)关于证明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不同主张


  

  应当指出的是,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一种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而不是指主观上的因素与客观上的结果的因果联系。[1]在人民法院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进行审理时,在认定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上,都必须确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违法行为与患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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