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各产权主体的产权关系
产权明晰化是进行产权交易条件。国有林产权界定不明晰,不仅影响其效益的发挥和提高,而且将使产权虚设。界定一个明晰的国有林产权,不仅要界定所有权,还应界定其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受益权、转让权等多项权利;不仅要对利益主体进行界定,还包括对行为主体、责任主体的界定。国有林产权主体主要包括中央、地方政府、国有林业企业(或其他经营者),因此,产权的界定就是界定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产权界定,要本着“分级收益”的模式,在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与实际管理者的地方之间确立利益协调机制,实现收益权与控制权的相结合、相统一。[1] 对于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之间的产权界定,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进一步深化重点国有林区产权制度改革,将政府管理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尽快解决国有林业资源由企业自管到设立独立的林业产权管理机构,将森林资源管理权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建成国家主要行使所有权,独立的林业产权管理机构主要行使委托管理权,企业主要行使经营权的产权关系新体制。
(四)建立健全国有林产权交易市场
1 建立林业资产评估体系 国有林产权交易要全面合理地展开,首先要明确运用价值概念表示国有林资产的价值。所以,在国有林产权交易中,聘请专门的资产评估人员对作为交易标的林业资产进行评估是基础性环节。在林业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借鉴西方先进的符合市场规律的资产评估方法,承认和接受市场通行的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确保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与此同时,要建立独立的、公正的资产评估机构。目前,我国的一些林业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方法缺乏科学性,评估上主观性、随意性较大,且因该机构与国有林业资产管理部门的联系缺乏公正性和独立性,评估结果畸高畸低,严重影响了国有林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所以要建立专业的、规范化的、公正的、独立的民间林业资产评估机构。
2 规范政府行为 在国有林产权交易市场建立过程中,政府应该发挥引导作用,协调各方面关系,利用行政力量打破“条块”束缚,为国有林产权交易创造良好的环境。但在具体的产权交易动作中,政府则应避免对交易进行行政干预。出于政府本位的公权力对市场的介入,往往不但干扰了市场的运作,而且也和政府的意愿背道而驰[6]。此外,要杜绝政府官员利用职权的舞弊行为,防止“幕后交易”。因此,规范政府行为,能够促进国有林产权交易的健康发展,维护国有林产权交易市场的良性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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