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我国自然资源权属问题的思考

  
  我认为如果是国家和集体所有就不要说是全民所有,全民所有就是全社会的成员都可以享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这样的话视乎太乱了,哪些自然资源归谁所有是难以确定的。虽然说由国家和集体所有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又要说由全民所有,就有点矛盾。为什么说了全民所有又说由国家和集体所有?正是由于有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应当就直接说国家和集体所有。
  
  四、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制之间存在的灰色或空白地带
  
  (一)“小产权房”何去何从
  
  近几年来,房价在不断地提高,导致老百姓买不起房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因此,
  
  出现了小产权房的现象。“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目前的“小产权房”、“乡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根本不能够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概念,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有的使用权证叫做“小城镇房屋使用权证”,产权内容的关键字就是“本证使用权人对本证所列房屋具有永久使用权”或者“70年使用权”等。当然“小产权房”也没有开发商疯狂的利润攫取,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廉价”是大量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
  
  “小产权”事件,事实上暴露了长期以来的土地管理中的“灰色地带”。建设只能在国家土地上进行,但是事实上暴露出来的却是国家对这一方面的控制力量快到了涉及不到的程度。国家对建设用地的所有视乎在“小产权房”事件中暴露出来的是一纸空文。即使“小产权房”的存在是不合法的,但是它的种种优势,让老百姓愿意冒着这个危险去购买。从而导致问题的严重性,国家视乎应当加以干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