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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自然资源权属问题的思考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消灭,即自然资源所有权因出现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比如说因人类的开发利用而减少,或者是因自然灾害的原因导致其消灭。
  
  (二)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依法对自然资源控制并开发利用的权利。它的取得主要是以下方式:第一、授予或者确定取得。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由法律规定确定或者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构授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二、拍卖取得。国家所有的部分自然资源可以通过拍卖使竞买人取得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第三、开发利用取得。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者便可以取得该资源的使用权。第四、卖买取得。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不禁止的方式,油原使用权主体将资源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主体。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变更,它同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相比,不仅是使用权主体的变更,而且是使用权内容的的变更。主体变更如分立、解散、破产或转让而发生的使用权主体的变更。因合同内容的变更而变更,以合同形式取得资源使用权的,若转让双方协商修改使用权范围和方式,则使用权随之发生变更。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消灭以及终止。消灭是因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事实归于消灭;终止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合同原因而使原来享有的使用权不再享有。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转让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不得擅自转让。比如探矿权的转让就被规定得很具体。
  
  三、对我国自然资源权属若干问题的思考及观点
  
  (一)自然资源是不是民法上的物
  
  有的观点是自然资源属于民法上所指的物,有的则持反对态度。民法上的物是指客观存在于自然界,能够被人类所支配和控制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体或自然力。它具有客观存在性、能被人支配和控制、效用这三个基本特征。只有具备这三个基本特征的物体或者自然力才能真正称得上是物。而自然资源客观存在于自然界,能够为人类所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的总称。由此定义看出,自然资源也具有客观存在性、有用性。因此我认为自然资源不是民法意义上的物。因为民法上的物是要能够被人所支配和控制的。自然资源虽然具有民法上物的客观存在性以及有用性,但是它不是都能被人所支配和控制,比如说光能,人类能利用它但是怎么去支配和控制它;又比如说太阳能,也是典型的一个代表,人类如何去控制它?但是我觉得说自然资源不是民法上的物又有点太绝对,因此应当说它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民法的物较为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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