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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法律的生态化路径

  
  具体实施可以借鉴欧盟环境政策的策略,将“北极环境战略”直接适用于北极八国的法律秩序。一旦北极区域性生态法与成员国国内的法律发生冲突,则北极区域性生态法优先。即使北极区域内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建议、报告等也应当对成员国的政策制定起到指导性影响。建立区域性北极生态法的积极作用在于:第一,区域性立法可以较为广泛的限制成员国政策的选择范围,对北极区域内污染转移进行严格控制,并在大气、水及固体污染防治、自然保护以及贸易政策、消费政策直至所有社会经济领域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第二,区域性北极生态法可以有效限制成员国在北极生态方面的决策权;第三,区域性北极生态法能够增强成员国对北极生态的保护能力,改善北极地区的生态。区域性北极生态立法可以参考欧盟环境政策,采取指令的形式,各成员国将其转化为国内立法。这样,区域性北极生态法与其成员国的环境立法形成互补关系而非替代关系,从而促进北极的生态保护。目前,相关保护北极的国际合作已经展开,2008年5月,北极沿岸国家丹麦、俄罗斯、美国、加拿大和挪威五国代表在格陵兰岛的伊鲁利萨特召开会议,会议通过了《伊鲁利萨特宣言》,宣言涉及北冰洋沿岸各国重要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大陆架边界划分,海洋(包括冰封海域)生态保护、海洋安全、海洋科学研究及其他的相关事务。
  
  (三)关于北极生态保护的国内立法
  
  即使存在区域性北极生态法,北极生态保护也离不开北极国家的配合,因为相关生态法律政策的执行、评估都离不开国家。由于各成员国环境禀赋的差异及其风俗传统的不同,使得在北极区域内部不可能实现环境政策的绝对一致。为了确保在北极区域内部实现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协调,可以采取各成员国根据各自需求对北极生态进行立法,但是其国内法规不得与保护北极生态的国际条约以及北极区域的基础条约冲突。要加入北极区域就必须首先达到严格的生态标准,对本国政治、经济、法律进行全方位改革,各国必须对本国法律和政策的现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统一协调工作的要求和解决办法。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优先适用,因为纵览目前能够解决北极相关争端的法律文件和各国的执行情况,《公约》是平衡各签约的北极国家之间利益的最有效的途径。在目前的争端中,除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都已批准了《公约》。为了保护本国在北极地区的利益,各国都开始重视《公约》,并期望从该公约中寻找到能够支持本国主张的法律依据,以赢得在国际法院审判中的有利地位以及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同。
  
  结语
  
  北极生态的整体性与基于主权原则形成的分裂的政治体系构成了一组重要的矛盾。北极生态问题已经超出了主权国家的范围和控制能力,这种情况要求每个国家、政府、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解决。笔者认为,要使北极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得以成功构建,关键在于:1、有关利益各方应该为实现共同目的,即保护北极生态,进而使得全球生态能够良好发展,抛开自身狭隘的利益开展合作,包括建立各种联系,发觉有效的沟通渠道,形成共同立场;2、加强条约的履行能力,不仅实施者对自身的行动目标和措施应当有正确理解,还需要有合适的政策法律框架;3、保证充足的资金,相关基金的建立可以为各方履行承诺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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