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目前来看,以主权国家为主要磋商者和决策者来解决北极生态问题,难以达成对各国具有严格限制的全球性北极生态法律制度。但是北极生态带来的压力及国家利益和全球利益的重叠使得各国之间的合作成为可能。总的来说,北极生态保护在全球层面采取“框架公约”模式的现实可能性在于它将为北极生态保护提供一种动态的弹性机制,这种弹性机制能够更好的应对复杂的并具有自我组织能力的非线性北极生态系统。
(二)区域性北极生态保护法律制度
“北极环境保护战略”是1989年由芬兰发起,1991年由八个环北极国家在第一届保护北极环境部长会议上作为宣言通过的。此宣言制定了一项联合行动计划,在计划中极地八国要合作进行科学研究以确定污染源、污染途径、以及污染的影响,并共享数据。优先治理的污染包括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石油、重金属、放射性以及酸化引起的污染。北极国家同意对开发活动的潜在环境影响进行评价,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以及降低污染物对北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另外还包括照顾传统文化的需求、当地土著居民的价值观和习惯等。
与全球性的北极生态保护公约相比较,区域性生态保护法律在政策方面的合作更加深入。以欧盟为例,欧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国家间合作已经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国际合作,形成了共同的环境政策。这种情况说明欧盟成员国已经把解决跨主权环境问题的权威转让到了欧盟层次,形成了各成员国共同分享和行使主权的特殊政治权威体制。欧盟的环境政策体现为各种具有约束力的欧盟环境法及不具有约束力的政策文件。欧盟的环境法律包括三个层次,即基本立法、国际条约和二次立法。
笔者认为,构建区域性北极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可以借鉴欧盟环境政策的模式,将现有的“北极环境战略”加以完善,该战略出台基于三个原因:关于俄罗斯在北冰洋倾倒放射性和其他危险物的报告引发国际社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潜在威胁的关注;俄罗斯在其研究中开放讨论这些问题以寻求双边和多边帮助来清除和管理目前和将来的环境问题;科学发现在北极土著居民及其食物来源中存在反常的高有机污染物,它们可能来自北半球个别国家的大气、水循环以及运输机制。该战略没有执行的权力,其资金来自成员国的捐助,并通过其他国际平面(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国际海事组织),或双边或和多边协定来开展活动,其主席和秘书处每两年在北极国家轮换一次。[5][3]
笔者认为,未来北极区域性生态法可以考虑扩展“北极环境战略”的生态保护内容,并增强其执行力。此外,还应当赋予北极理事会执行的权力,从而促进和加强北极生态系统的保护。理事会和“北极环境保护战略”关系密切,加拿大等国甚至希望将战略转变为理事会,但挪威等似乎希望继续该战略。北极理事会有四个主要目标:1、促进北极事务合作,特别是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2、协调已经建立的环境保护战略计划;3、协调可持续发展计划;4、发布与北极事务相关的信息和促进这方面教育。该理事会汇集了“北极环境保护战略”的环境保护要素,并将它们与有关可持续发展的更为广泛的问题结合起来。[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