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湿地资源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Legal Issues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Wetland Resources
刘静;李津津;张树兴
【摘要】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是地球上最为珍贵的自然资源之一,不仅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而且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功能。我国是世界上湿地类型齐全、数量丰富的国家之一,湿地资源为我国带来了丰富的生态与经济利益,然而我国湿地资源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保护,湿地资源日益减少,完善法律来保护湿地资源迫在眉睫。本文分析了我国在湿地保护中法律方面的缺失与不足,提出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如何完善法律来保护湿地资源的建议。
【关键词】湿地;保护;法律
【全文】
国际上将森林、海洋、湿地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包含了沼泽、湖泊、河流、滩涂等4O多种生态系统类型,具有防治水土流失、维持生态平衡和保持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的生态功能,是地球上最为珍贵的自然资源之一,被誉为“地球之肾”, 湿地功能独特,不仅具有调节气候,净化水质,保持水源,保护海岸,提供生物栖息场所,保护生态多样性等生态功能,而且还具有蓄洪防旱,提供丰富的动植物产品和工业原料,提供城乡居民游憩场所,提供野外科学研究场所等重要的社会、经济功能, 我国现有湿地6594万公顷,占亚洲第一位,占世界湿地面积的11.9% ,是世界上湿地类型齐全、数量丰富的国家之一,[1]然而我国天然湿地资源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保护,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趋势还未得到根本遏制,湿地生态系统面临着严重的威胁,人们过度的开发改造和水体污染,对湿地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破坏,加速了湿地的消失速度,用法律的途径来保护湿地资源已迫在眉睫。
一、湿地的概念
关于湿地的定义,不同领域的学者有不同的解释,到目前为止,被广泛接受的定义是1971年在伊朗的拉姆萨会议上通过的《湿地公约》 中所规定的湿地的定义:“湿地系指不论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生之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海域。”同时又规定:“可包括邻接湿地的河湖沿岸、沿海区域以及湿地范围的岛屿或低潮时水深超过6m的区域”
湿地按类型可分为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浅海与滩涂湿地以及人工湿地等。我国是世界上湿地类型齐全、湿地数量较多的国家之一,占世界湿地总量l1%以上, 国际湿地公约》划分的40类湿地在我国都存在,并已经成为国际湿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点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