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律师和解制度对于解决林区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其一,律师和解制度和解的地点和时间的选择性很强。林业职工可以在自己家里进行和解,而且和解的时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来协商、约定,非常方便。其二,律师介入和解全过程可以确保和解的合法性,而且律师具有很强的法律专业知识,可以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预见诉讼的结果,从而能够使双方当事人更加客观地处理纠纷、解决矛盾。
(五)仲裁制度
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根据双方的仲裁协议或者有关规定,将仲裁协议提交给约定或者规定的非司法性质的第三者(一般是仲裁委员会),由其对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3]
(六)诉讼制度
诉讼制度是指民事诉讼制度,是指森林资源权利主体因森林资源权属纠纷损害其人身权、财产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民事权益或要求相对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民事权利或义务而提起的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诉讼制度是森林资源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森林资源权利主体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最有力的保障。诉讼制度一方面可以彻底地解决纠纷、消除冲突。诉讼制度这一特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消除隐患;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保证森林资源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诉讼制度对于那些案件复杂多变,当事人双方无法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的林民之间的纠纷也具有积极意义,因为诉讼终结后的判决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能够第一时间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综上所述,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而森林资源相对匮乏的发展中国家,实现森林资源稳定增长,缓解潜在森林生态危机,有效保护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是我们的终极目标。构建合理的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法律系统,完善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法律框架是实现终极目标的必然选择。本文运用规范分析与系统考察相结合的方法,研究了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模式、法律原则、法律程序、物权依据和纠纷解决机制,为产权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参考。
【作者简介】
刘文燕,东北林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注释】 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项目组编.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保障卷).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3:12 张力等.刍议林权问题.林业勘查设计.2002,4:12 王斐弘。仲裁概念考。中国对外贸易商务。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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