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森林资源用益物权
国有森林资源用益物权主要体现为国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国有林地使用权。
国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是最为典型的用益物权。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是指经营权人对经营权进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其中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而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
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国有森林资源使用权也是典型的用益物权。根据我国《
宪法》、《
民法通则》、《
物权法》、《
土地管理法》和《
森林法》的规定,我国森林资源的使用权形式多样,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国有森林资源由国有单位使用,该单位没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但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即享有有限制的使用权;二是国有森林资源由集体以合法的形式取得使用权,如采取联营、承包、租赁等形式获得的森林资源的使用权;三是集体的林地,由国有林业单位使用,经营林业的国有单位没有所有权,但依法拥有使用权;四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国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林地发展林业的,如采取承包、租赁、转让等形式依法获得林地的使用权,而不拥有所有权。关于森林资源使用权的流转,《
森林法》第
15条规定:下列森林资源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是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是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是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资源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