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程序是化解改革矛盾吸收社会不满的必然选择
程序可以给人们一个公正的感染和暗示,吸收不满,减少社会矛盾。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从实质上讲是一个权利再分配的过程。每一个人都希望获得权利,因为在获得权利的同时,不仅仅有法律上的意义还有现实的经济利益。因此,在林改的过程中,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程序,必然会给人们一种暗箱操作、不公平不公正的感觉,就会增加人们的反感,同时也会激起人们的不满,引起社会矛盾,使得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无法有序的进行下去。而公开的程序,使各个主体了解改革整个过程,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障改革的结果可以被各个主体所接受。
(四)程序是提高改革效率降低成本的科学途径
程序有利于提高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效率,降低改革成本,加快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程序与效率之间自身就是矛盾的,严格的按照程序进行操作,可能会牺牲一些效率。但关键在于如何看待这种得失。就事情本身的操作过程而言,讲程序会需要更多的时间,但如果不讲程序,出了问题,后续花费的时间以及由此造成损失就更大。我国是一个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主的国家,对国有森林资源的改革是一个浩大的工程,本身就需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的努力。如果在程序上出了问题,就相当于改革走错了路,需要重新再来。实际上是增加改革的成本,降低改革的速度。
国有林区的改革,必须坚持民主、公开、透明、有序的运作;坚持群众参与、民主议事;改革方案必须公开、公示;运作程序必须有序、透明。真正做到合民心、顺民意,切实保障林区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林区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国有森林资源产权改革的物权依据
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物权是指在尊重森林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国有森林资源物权人依法或者依合同取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森林资源、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一系列权利的种概念,是一系列权利的总称,国有森林资源物权主要包括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国有森林资源用益物权及国有森林资源担保物权。
(一)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是国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林业事业的主要物质基础,是我国森林资源中的主导力量。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主要体现在现有法律的规定中。《
宪法》第
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物权法》第
48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物权法》第
49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森林法》第
3条第1款规定:“森林资源归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森林法》第
27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国家对属于其所有的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个权利分别由国务院和省、地两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行使。这个权利现还具体体现在制定涉及各种规划、许可、收取税收和有偿使用费等方面[1]。在权利的具体行使上,国家对其所有的森林资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分别交由各级林业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依各自的权限范围对其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按照客体不同还可以分为国有林地资源所有权、国有林木资源所有权、国有森林生态环境资源所有权和国有森林其他经济性资源所有权四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