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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三、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程序
  
  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程序是指在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法律规定的林业职工、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等主体为完成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特定行为所设置的步骤、手续和流程。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时间及空间构成具有相对确定性。时间上是在国有森林资源改革完成之前;在空间上是国有林制度改革所涉及相应行为只能由被涉及到的主体以公开的形式表现和实施。法律程序是制度化的基石,是现代法律的特征之一。程序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每一个环节都是环环相扣的,任何一个环节的不完善都有可能导致整个程序的失败。程序价值是一个多元的价值关系体系,它包涵公正、效率、安定、和平等多项内容。因此,法律程序对于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程序有利于维护改革法律的权威性
  
  程序有利于保证国有森林资源改革过程中法律、政策等得到正确的实施与遵守,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实体法律行为,从属于实体法律行为而存在,是实现实体法律行为的形式和方式。作为形式和方式的法律程序,其目的是实现实体法律所规定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没有法律程序,实体法律行为便失去操作的规范性和统一性,而操作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必然会背离法律设置实体权利义务的宗旨,有损实体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因此,在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依靠一个完善的法律程序来保证法律及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程序,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主体,为了个人私利或者其他原因,就有可能借助程序的不完善,寻找法律的空白,违背法律,破坏法律的权威性,使国有森林资源改革失去法律的有效保障。
  
  (二)程序是保障改革公正进行的有效工具
  
  程序是保障社会对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公正进行的有效武器。就法律程序与公正的价值而论,正当法律程序是克服专权,维护公正的手段。历史的经验反复表明: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法治社会不允许有绝对的权力,权力的网络必须是一个相互制衡、相互钳制的网络。而对权力实行控制的手段不只是实体法,更重要的是程序法。国有森林资资源在改革之前,虽然在法律上规定是归国家所有的,但是,在实际上是由政府所控制和管理,可谓政府垄断。在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改革阶段,各种意见的表达需要一个整理的阶段,而在这个过程中原有的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安定,而不安定是腐败滋生的土壤,因此,必须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程序建设,才能够有效的预防腐败,维护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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