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代理模式
所谓代理模式是指在国有森林资源产权改革的过程中,国家将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委托林业企业代为行使,国家是委托人,林业企业是受委托人,在委托合同规定的权限内,受委托人的一切行为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的法律模式。国家拥有森林资源,企业负责使森林资源保值增值。委托期限届满,森林资源产权重新回归国家。企业只是代理人,收取一定的代理费,不享有森林资源产权。
(三)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共有模式
所谓共有模式是指在国有森林资源产权改革的过程中,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享有森林资源产权,各主体按比例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法律模式。其中,国家和其他主体可以自由组合,其法律后果均为共有。
二、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原则
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原则是指在改革过程中指导改革始终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偏离法律原则的改革必然使改革误入歧途。
(一)依法改革原则
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国家应当制定系统完备的改革法律,使改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国家法律的引领下完成改革任务。具体法律应当包括:法律模式,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制度,法律解决纠纷机制等。
(二)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
森林资源的管理必须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只有依法办事、依法管理,才能确保森林资源改革规范有序。坚持森林资源依法管理的原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在改革的过程中,坚持改革既可以满足当代人对森林资源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森林资源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森林资源发展原则。具体内容包括,森林资源的生态可持续性,森林资源的社会可持续性,森林资源的经济可持续性。
生态可持续性指要合理地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不断改善生态环境。社会可持续性强调满足人类基本的需要和较高层次的社会文化需求,在充分考虑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提供充足而可靠的森林资源以满足社会需求。经济可持续性主要关注森林资源生产者的长期利益,重点强调森林资源生产中的效益问题,森林资源要持续发展,就必须使生产者有利可图。只有做到三者兼顾和协调,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三)利益兼顾原则
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兼顾各方利益,确保林业职工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经济得发展。其重点是要统筹国家、政府、个人三方利益。首先要保证林区职工利益,坚持让权于民、让利于民,确保林区职工在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上得“大头”,确保林区职工在林业生产经营的利益分配上得“大头”。同时,要兼顾国家、政府的利益,国家、政府可以收取少量林地使用费,也可以通过提供社会化服务、多渠道盘活各种林业资源,从而分享林业发展的收益,保证林业管理活动正常进行。在处理林区职工得实惠与生态受保护关系上,既要确保林区职工得实惠,又要确保生态受保护,不能以资源的过量消耗为代价,更不能以破坏生态为代价,这是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利益兼顾原则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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