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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Study on the Law Problem of Property Right Institutional Reform of State-owned Forest Resources


刘文燕


【摘要】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是解决林区“两危”,建设林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是促进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平衡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针对国有森林资源产权改革法律缺失的现状,研究了产权改革的法律模式,提供了产权改革的法律原则,分析了产权改革法律程序的重要意义,概括了产权改革的物权依据,构建了产权改革的纠纷解决机制,为产权改革的顺利进行奠定了法律基础。
【关键词】国有森林资源;产权改革;法律模式;法律原则;法律程序
【全文】
  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是实现国有林区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实现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平衡发展的必由之路,是解决林区危机,建设林区和谐社会,达到林区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有效途径。改革的成败事关重大,改革路径的选择尤为关键。从目前改革试点的问题入手,我们可以发现;政策行政的引领占据主导地位,法制规范化存在极大缺陷。因此,为改革提供完备的法律制度成为法学工作者的当务之急。本文拟从国有森林资源产权改革的法律模式、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制度、纠纷解决机制等多方位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改革达到既定目标提供切实的法律理论支撑。
  
  一、国有森林资源产权改革的法律模式
  
  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不同的国有林区存在不同的经济条件、社会条件和生态条件,面临的问题和矛盾也存在差异。因此,在进行产权改革时要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改革方式,不能追求千篇一律、整齐划一。国有森林资源产权改革法律模式的价值在于使改革走上法制轨道。提供标准的法律模式,就使国家和改革相对人森林资源产权明晰,各方主体权利义务明确,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可预测。为实现改革目标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国有森林资源产权改革的基本模式有三:契约模式、代理模式和共有模式。
  
  (一)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契约模式
  
  所谓契约模式是指在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国家采取与产权相对人订立契约的方式让与森林资源使用权及相关权利完成产权改革的法律模式。具体契约形式主要是承包合同。国家是最大的发包方,林区职工是承包方。国家收取一定的承包费用,林区职工获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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