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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集中过程中如何符合反垄断法

  
  (一)我国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但是有五种情形可以例外,企业可以签署垄断协议

  
  一是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是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是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四是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五是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二)如果有正当理由,六种市场支配地位可以允许

  
  一是高价销售或低价购买商品。有正当理由可以允许,以下理由是正当的,以此类推。新技术、高技术产品开发成功之初,专利产品、祖传秘方以及其它正当理由高价销售商品。协商获得低价销售的商品或者购买自愿低价销售的商品等。二是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如果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时有正当理由,不能列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三是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如有正当理由则不属违法。四是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如有上述一些正当理由以及偿还债务,涉及保密义务、解决纠纷、法院裁决等事项,法律予以允许。五是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它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如有正当理由以及偿还债务、双方自愿等情况,法律予以允许。六是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如果经营者有正当理由,法律予以允许。我们可以遵循法律规定,使用正当理由利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经营者集中以下九种方式和情况是合法的

  
  一是公平竞争。国家鼓励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实现集中。

  
  二是自愿联合。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有权自愿选择联合伙伴,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条款。国家鼓励经营者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根据自己的意愿参与经营者集中。

  
  三是依法实施集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四是扩大经营。国家鼓励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实施集中,扩大经营。

  
  五是参与者的集中。参与集中者拥有所属机构控股权,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而直接实施集中。

  
  六是非参与者的集中。非参与集中者拥有所属经营者控股权的所属经营者的集中,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而直接实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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