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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集中过程中如何符合反垄断法

国企集中过程中如何符合反垄断法


李振中


【全文】
  
  我国国有企业在发展壮大和提高集中度过程中需要研究如何符合反垄断法的基本要求。首先,我国国有企业在几年内将从目前的100多家集中到100家以内。在这种提高集中度、做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使一些企业形成行业的超大型企业或垄断企业。其次,垄断和垄断行为将受到我国反垄断法的限制或制裁。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反垄断法规范的范畴和行为反垄断法的范围,也称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两个范围、一个领域、一个对象、一个实际情况、四种垄断行为。

  
  两个范围,境内范围和境外范围;一个领域,反垄断法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特征,全面适用于经营者在市场经济中的垄断行为,不仅适用于境内的现代服务、社会文化公用事业等领域,也适用于境外关联垄断行业;一个对象,反垄断法适用的对象是指在相关市场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和自然人。一个实际情况,我国现有行业垄断行为比较突出的有:通讯、自来水、铁路、公交、货运、航空、原油、天然气等。在电脑操作系统、感光材料、轮胎等行业,外国企业占据着主要份额,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倾销是其主要垄断行为。四种垄断行为,从保护市场竞争性,为经营者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目的出发,反垄断法主要反对四种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如何符合反垄断法为了使国有企业集中和壮大过程中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顺利进行合法的兼并收购等集中活动,做大做强,至少可以研究选择符合法律程序的或者从上述各种法律允许或例外的方式进行相关工作。归纳如下,共2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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