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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规范人才市场和企业用工的根本大法,对于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对求职的大学生,从长期来看,《
劳动合同法》对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毕业生撑起了一把保护伞,创造了一个更好的就业环境。其中的某些条款会保护大学生在劳动合同的建立和终止、试用期、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大学生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挑战,如何提高自己的能力,去扣开企业这扇门。一旦进门后,对于毕业生的保护将远远大于以前。
新《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经常遭遇这样或那样的陷阱。诸如不法企业在三方协议与实际工作条件不符的情况下,强迫大学生要么留下工作,要么收取大学生的违约金;以验证为名,要走大学毕业生的毕业证,如果大学生单方面请辞,以扣押毕业证相要挟,强迫大学生继续留职或者交赎金;不少大学生为了能够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对于试用期的种种忍气吞声,可有些不良企业,恰恰利用大学生的这种心理,通过约定试用期条款来短期使用劳动者,降低用工成本,实际并没有与劳动在者真正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意愿,或延长试用期并只给低廉的报酬,或者找借口对同一个人反复试用,更有甚者在试用期一过,就一脚把大学生踢出门外,让试用期成为“白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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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强化了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及违约金的认定做出了更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打击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大量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投机做法;限制了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约定次数及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规定了试用期的劳动报酬相应的社会福利;对“竟业限制”合同条款的适用主体、业务范围、限制期地域限制、补偿金和违约责任做了明确规定。高校毕业生是高新技术行业企业的主要招聘对象,必须要特别注意这些规定,以免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也能更准确的维护自身的利益;明确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用工形式、计酬标准和劳动报酬的结算支付周期,给勤工助学的兼职大学生提供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武器。大学生作为将来市场就业的主体,必须了解这些新规定,才能在复杂的社会竞争中站稳脚跟,谋求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