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试用期短,企业用工风险大
《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有关试用期的条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从企业角度看,试用期的缩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用人的风险。一年以内合同的试用期只有一个月,很难鉴别出毕业生能否真正胜任他的岗位。若考虑将新合同定为三年以上,以保证有3个月的试用期的话,毕业生违约跳槽的可能性也相应增高。这些担心也会造成企业对招聘应届毕业生持观望的态度。
(四)人才遴选将更为严格
《
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许多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对招聘策略进行调整。对企业来说,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企业“违法成本”大幅度增加,而合法用工的成本则是小幅上升。因此,在入门阶段就把好关,是人力资源部的大事,在员工入职前,需要对他做详细的背景调整,并进行严格的技术考核,以期从一开始就最大程度保证挑选的员工适合公司。应届毕业生没有相关工作经验,要考察出他们是否具有胜任所求职位的能力和素质,与以前相比,用人单位在招聘流程上将更加严格,采取多轮面试、利用测评工具、严格入职程序等措施来自我规范用工行为。企业必须雇佣高素质、能力强的员工,才能保持较高的市场竞争力,毕业生靠学历、名牌大学的光环或某些“关系”入职的可能性将成为过去,有能力方可胜出。
《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在一段时间内对大学生就业造成的冲击不可避免,对求职者来说,找工作的难度可能会增加,但企业的用工需求肯定还是存在的,它不是企业用不用工的问题,而是怎么用,用什么形式解决用工的问题。除继续自己招人的企业外,可能一些企业会采用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甚至小时工等形式用工。因此,新法对企业用工需求的总量影响不大,只是形式的变化或地区间的转移而已。震荡过后会形成新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