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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

  
  二、《劳动合同法》施行引起的短期震荡

  
  作为2008年最受关注的法律之一,《劳动合同法》一出台就在全国范围内掀起风暴。裁员潮、咨询潮、劳务派遣潮……这场社会震荡短时间内不会平息下来。高校毕业生在震荡期内的就业毫无疑问也会受到影响,会加剧目前的就业紧张形势。一段时期内,企业对高校毕业生的招收量将会减少,招聘程序会越来越严格,对毕业生的资质要求会越来越高。

  
  (一)不规范用工的企业违法成本的升高,既要合法用工,又要稳定成本,必然导致用工的减少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产生的最大影响在于: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因此,对一些用人不太规范的企业影响较大,这种企业并不在少数。过去即使一些企业的用工行为不规范,月薪低,福利少,但由于人才市场供大于求,仍然有很多毕业生应聘。初出茅庐的毕业生是这类企业的重要用工资源,在这种情况下,求职者无法要求相关权益。新法的出台使得不法企业无法像过去那样行事,在合法用工会导致这些企业成本增高的情况下,首选方案就是减少对毕业生的招收量。即使是合法用工的企业,之前对高校毕业生采取的大量录用再大量淘汰以去芜存菁的招聘策略,基于成本考虑也会发生逆转。

  
  (二)无违约金赔偿,担心毕业生随意违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并仅在两种情况需要交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费用进行过专业技术培训,二是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没有了违约金的限制,企业担心大学毕业生跳槽现象会加剧。即使是非专业性的技术培训,新人的培训成本也是很高的,有很多企业担心,弄不好就会为他人做嫁衣。因此,很多企业转向招聘有一定经验的劳动者,来确保招聘成果。另一种情况是,新法之前,毕业生在毕业前以就业协议书形式与用人单位签约,为保证招聘的有效性,双方也会约定某个额度的违约金,新法颁布之后,毕业生可选择先去用人单位报到,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后要求辞职,来规避违约金的赔付。无论是哪种情况的毁约,都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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