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权也是基本人权
徐显明
【全文】
和谐权,是对人权内容的一个新认识、新概括。和谐权得不到保障和实现,我们所追求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难以建立——
全球化经济的快速增长带来了贫富差距的持续拉大和人文环境关系的高度紧张;一体化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带来了生活的平面化和文化多样性的危机;基因科学与克隆技术的突飞猛进带来了生命力的增强,而伴随的却是伦理信仰世界的震荡;“9·11”事件及其后风起云涌的恐怖与反恐怖活动更加剧了人类文明新一轮的碰撞与价值冲突。由美国引发的金融危机促使人们深度思考工业文明是否走到了尽头,生态文明有无可能替代工业文明。凡此种种,在日趋广泛地引发着人们内心的不安和思想的焦虑的同时,也在日趋强烈地引领我们的思想走向深度,也在揭示着人类理性跨越新高度历史时刻的来临。正是在这一背景上,中国向世界重新提出的和谐发展这一已得到系统阐发的中国传统智慧命题得到更多人的认同。
人权:人类和谐的纽带
相对于基督教的以上帝为本、资本主义的以物为本,和谐理念是以人为本的。以人为本中的“人”,是自然人格意义的人,而非依政治标准、阶级成分格式化的人。也就是《世界人权宣言》所确立的“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的人;以人为本,也就是以人的所思、所欲、所求、所需为本。在法律上,表现为以权利为本;而在政治伦理上,则表现为以人权为本。人的欲求,在自然向度上便是避苦求乐,追求最大限度的幸福,在社会向度上便是追求利益与权利。利益和权利的追求,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惟有借靠法律明晰了人之权界,法治成为了社会主流生活方式的时候,社会的和谐才可能是根深蒂固的。籍是之故,法治守护下的人权就成了和谐社会达成的必要条件和连结人与人被善待的纽带。
和谐是重在“开新”的第四代人权
和谐指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作为个体的人身与人心的和谐及人的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和谐四重要素。在此意义上,和谐社会中人们对人权的诉求就具有了与前三代人权迥然不同的视野与境界。
以人权的本位和主题为标准,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至今的人权运动史可以分为自由权本位的人权、生存权本位的人权和发展权本位的人权三个历史阶段。自由权本位的人权意欲造就自由的政治制度;但它解决不了人与人事实上的不平等,不平等的人权使人权体系难以和谐。生存权本位的人权意欲造就平等的经济、社会、文化制度;但它无法调动资本与劳动力结合的积极性,社会从创造型转向福利型,一个社会活力不是增加而是减弱的社会仍是不和谐的。而发展权的主题则是连带东方世界和西方世界;但是在发展权的保障方式未从道德领域转向法律领域之前,发展权的过度主张则会引发人权体系的紊乱,从而带来社会的不和谐。三代人权的代际更替,循着特定时代的历史主题,在人类的文明进步史上确立了自由、平等、发展三个界碑式的权利理念。在人权理念与制度的递进中,人们的自由与尊严获得了历史性的提升,人类的物质与精神文明有了长足的进展。但是,三代人权又具有共同的历史性局限。其一是片面性,传统三代人权由人权运动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历史任务所决定,人权追求不同时期有不同的重点,不同国度有不同的侧重,其整体性总是处于被埋没、被忽视之中;其二是恢复性,在权利的起源方面,传统人权理论论证主要遵循了“权利固有,但求复兴”的逻辑;其三是对抗性,三代人权在理论论证方面,是建立在人与国家、社会对抗紧张关系之上的。自由权生成于压迫者与被压迫者之间,生存权达成于社会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发展权成就于被压迫民族与殖民者、欠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而在实践方面,三代人权则又是在血与火的斗争中开路前行的。传统三代人权重在人类局部,而非人类整体;重在矫枉,而不在开新;重在斗争,而不在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