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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伦理与现代亲属相盗立法

  
  从价值角度对中国传统社会亲属相盗立法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当时刑法如此设计,究其原因在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奠基于“人本”主义哲学基础之上,因此古旧刑法一方面需维护纲常名教、宗法等级原则,另一方面亦重视和睦家庭、团结亲属之世俗伦理。虽然,中国传统社会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思想已为历史所唾弃,但仅就亲属相盗的古旧立法而言,排除其宗法观念、等级原则等历史痈疽,客观上仍具有团结亲属、亲睦家庭、稳定社会、节约司法资源的实际功效。于今日中国而言,法制方兴,依法治国之理念已有相当的民众基础,而诚如陈忠林先生所言:“从根本上讲,‘依法治国’中的‘法’,只能是运用‘常识、常理、常情’中所包含的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观念、是非标准、行为规则、伦理要求来解决具体的社会冲突的具体规范”。视亲属相盗为盗窃罪特例并以成文刑法明文规定,此为古今中外各国刑事立法之固有传统。从目的论角度出发,结合该刑法所处各个国家、时代以亲情为基础的世俗伦理指向,不难发现其立法动机在于保障以家庭成员为中心的亲属间亲情联络能有回旋余地,从而使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并最大程度地节约司法资源。而其立法最终目的则在于,以尊重世俗民情为基础伸张法律之独立品格并保障法的合目的性与安定性,使法律精神得到展现。

  
  法律是宽泛的“文化”领域中的一部分,是文化的一种载体,法律自其诞生之日就与伦理、道德等世俗规范保持着割弃不断的关系。道德可以不顾法律之然否而自得,法律却不能不问道德之偏好而自立。法律必须以风俗、习惯、道德等体现大众人性本质、民族文化根性的世俗规范为先导。道德、伦理的偏好为法律所借鉴,并成为法律判断正义的实质性标准之一。作为其他法律保障法的刑法尤其应如此。如果我们承认这个浅显的道理,就不得不重新解读数千年中华法系亲属相盗的立法传统,重新评价西方社会亲属相盗的立法价值,重新审视新中国成立以来亲属相盗在立法上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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