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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伦理与现代亲属相盗立法

传统伦理与现代亲属相盗立法


鲁昕


【全文】
  
  亲属相盗,系指亲属之间相互盗窃,从刑法意义上界定,一般是指一定范围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亲属之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彼此窃取对方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西方法律对亲属相盗予以特别规定,至少在古罗马时期就有记载,其传统为现代英美、欧陆国家刑事立法所继承。现代西方社会,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对亲属相盗予以刑法特别规制的思想基础是“法律不进入家庭”,也即“这一特殊规定是基于国家以不干涉家庭内部纷争为善这一法律政策而制定的”。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相比普通盗窃而言,刑法对亲属相盗行为往往予以特别的宽宥。通常来说,该种犯罪被视为“亲告罪”,赋予被害亲属告诉之权利从而避免国家侦察机关的强行介入;并且,即使是在被害亲属到司法机关告发而使该行为成立犯罪的情形下,也可以因为当事亲属之间的协商和谅解并基于加害人与被害人亲缘关系之远近,而对犯罪人适当减免刑罚,以体现刑法谦抑的意蕴。这对我们立足本国国情,从刑法科学化角度对亲属相盗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不断完善有关立法,有着借鉴意义。

  
  在中国,最晚在西周时期就将普通盗窃和亲属相盗加以区别。根据蔡枢衡先生的考证,《尚书》中所载“姦宄”实为盗窃,即所谓“内盗为宄,外盗为姦”,作为“内盗”的“宄”是中国刑法史上亲属相盗的最早萌芽。于刑法而言,亲属相盗与普通盗窃的主要区别在于,“御宄以德,御奸以刑”。所谓“御宄以德”,也就是对于亲属相盗,礼之于前而刑之于后。刑法中虽有亲属相盗之名,司法中却难以有处罚亲属相盗之实,即使处罚也较普通盗窃为轻,该立法指导思想为秦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并明文规定,相沿数千年,中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两部刑法典均未对亲属相盗问题予以特别规定,从而使亲属相盗与普通盗窃相混同。虽然自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发《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历次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均对亲属相盗予以特别关注,但有关司法解释对该问题的表述往往闪烁其词、含混不清,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审理该类案件的具体司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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