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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立宪主义的历史与现状

  
  更重要的一个改进,与审查立法是否合宪有关。在前几届政府(1972-87)的宪法委员会制下,除非普通法院提出请求委员会名誉主席或当事者要求审查,宪法委员会不得行使权力。实施审查的权力不在委员会而在普通法院。但是根据当前的宪法法院制度,第68(2)条允许有关各方在普通法院拒绝其审查请求时,直接向宪法法院提出请求。

  
  宪法法院的审查重点,是立法是否合宪和宪法请求书。迄今为止,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裁定许多重要的法律违宪。自从1988年9月重新设立宪法法院至1999年9月,宪法法院共受理了4,658件诉案。其中,对2,088件案子作出了判决,在审查中驳回了2,305件案子,另有265件案子由当事人自动撤回。在所受理的有关立法是否合宪的案子中,宪法法院裁决了708件。其中264条法律被裁定完全或部分违宪。因此,大约37%的裁决导致了立法的无效或部分修改。这一数字象征性地表明了司法审查完全独立于政治权力。

  
  因其积极的作用,宪法法院已极大改变了公众和官员对宪法和政府权力的态度。政府权力终于按宪法的标准受到审查。显然,这种积极作用更多地来自当前的政治环境──它扫清了许多从前阻碍法院制度圆满运行的障碍,而不是来自宪法法院制度本身。宪法法院的积极作用意味着宪政的发展。就宪法问题的积极讨论已给公共法领域输入了新鲜血液。过去,独裁政治和缺乏宪法决定使宪法学仅限于教条。而今,宪法决定已成为法律最重要的来源之一。

  
  (4)民权被忽略

  
  保护民权的程度是衡量社会宪政的另一极好的标尺。在这里,公共当局与个人利益时常发生冲突。

  
  在韩国,长期的独裁统治不可避免地扭曲公众意愿,并使法律服务于一时的政治目标。同时,行政利益和效率被过份强调,公平和程序被忽视,处理权的行使倾向于以民权和行政公平为代价。法律常将立法权交给行政机构,并赋予其广泛的处理权。更糟的是,名义上起制衡作用的机构,如立法和司法,力量太弱,无力抑制行政机关享有的广泛处置权。

  
  逮捕程序最能反映行政处理权的影响。因为刑事司法制度代表着政府权力与个人基本权力间的直接冲突,如何掌握刑事程序就反映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拘捕一个人是对其自由的直接侵犯,而这一程序生动地表现了政府的强权。因此,在法制社会里,国家逮捕个人的权力受到严格限制。

  
  在韩国,理论上与西方国家一样,人身自由受到宪法保护。刑事程序法和其它法律对这种保护有详细规定。而且,从理论上讲,实施犯罪调查时不得拘捕嫌疑人。逮捕应限制在少数情况下,以保护社会和证据。一旦实施逮捕,嫌疑人有权请律师和申请法庭调查逮捕是否合法。嫌疑人可以保释,并在法庭裁决无罪后获释。

  
  尽管有保护人身自由的法律规定,韩国却常常为了促进政府的利益或调查当局的工作进展而将其忽略。的确,尤其是对待持不同政见者时,无证逮捕、搜查和没收的情况曾频繁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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