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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本质变革论

【作者简介】
袁雪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参见何晓明. 姓名与中国文化. .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参见陈忠诚.姓名权论.新法学(我国台湾地区)第2卷第1期第54页.转引自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参见钱杭.血缘与地缘之间――中国历史上的联宗与联宗组织.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连名制是比较典型地体现家族性的一种命名形式,主要表现为祖先与子孙的名字中有共用的字(一般为一个字)。中国除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偶有连名制现象外,在汉族家庭中,不同辈分的人是决不可以使用相同的字的。参见《中日姓名文化比较》,http://res.50years.net/upload/antu/atbs/luru/jiazu/10.htm
参见《中日姓名文化比较》http://res.50years.net/upload/antu/atbs/luru/jiazu/10.htm
参见汪石满.中国姓氏..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
参见《中日姓名文化比较》http://res.50years.net/upload/antu/atbs/luru/jiazu/10.htm
参见钱杭. 血缘与地缘之间――中国历史上的联宗与联宗组织. .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
刘宗迪. 姓氏名号面面观..济南:齐鲁书社.2000.
参见张联芳.外国人的姓名.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
参见郑宝倩.华夏人名与中国文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参见何晓明.姓名与中国文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参见郑宝倩.华夏人名与中国文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参见何晓明.姓名与中国文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参见何晓明.姓名与中国文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参见[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纳日碧力戈.姓名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7.
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度..http://www.cnread.net/cnread1/etwx/y/yiming/sjsx/022.htm.
赵章云.印度种姓制度是种族主义吗?..http://www.hubce.edu.cn/jwc/jwc5/messages/14261.html.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该条规定:“身份证书应记载做成的年、月、日、时,以及所有证书上涉及之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与住所。”《拿破仑法典》,李浩培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页。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参见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9页、第110页注517。该书关于《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是第26、27条,经查阅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原书有误,恐引用的是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
史尚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参见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Stobte Handbuch das Deutscher Privat Recht Ⅲ, S.51ff.转引自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陈永苗.纳入合同关系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脚注9.http://mylaw.myrice.com/jingyi/jingyi0024.htm.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松冈义正.京师法律学堂笔记 民法总则..宣统三年(1911年)六月.第127-128页.转引自俞江.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Joanna R. Jermiah, Merchadis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John Wiley&Sons, 1997, p.3. 转引自程合红.商事人格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参见冯象.鲁迅肖像权问题.载冯象.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
1953年的“海兰”案件是第一个确立了形象权的案件;1977年的“萨尼奇”案件是到目前为止唯一一个由最高法院判决的形象权案件,该案件标志着形象权在全美国范围之内获得了认可。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7-405页。
参见Harold Demsetz,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57 AmeEcon.Rev. Papers&Proceedings 347(1967), 转引自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第52页、第111页。类似论述参见艾德曼:《形象所有权:马克思主义法理基础》Bernard Edelman, ownership of the image: elements for a Marxist Theory of Law,E.Kingdeom英译,Routledge&Kegan Paul,1979.转引自冯象:《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附录。传统英美法中姓名、肖像等都是通过隐私权保护的。该保护模式较为经典的归纳是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起草者普罗瑟(Prosser)1960年提出的隐私权保护四分法,他认为侵害他人隐私的表现之一就是,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肖像等,这一成果后来成为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的规定。波斯纳正是在这种语境下讨论该问题的。在英美法,姓名权包含在隐私权中。其实在普罗瑟建立隐私权保护的四分法之前的1953年,美国第二巡回法院上诉法院法官弗兰克已经通过“海兰”案明确提出了“形象权”(或译为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的概念。1954年尼莫(Nimmer)《论形象权》一文正确地指出了名人需要的不是隐私的保护,而是对于自己身份的商业价值的保护,以及控制自己身份中的商业性价值的权利。
谢铭洋.论人格权之经济利益..戴东雄六轶华诞祝寿论文集编辑委员会编.固有法制与当代民事法学..台北:三民书局.1997.
Vgl.Staudinger/Weick/Habermann, aaO.,RdNr.42,45,49;Palandt/Heinrichs,aaO.,RdNr.17,转引自谢铭洋.论人格权之经济利益..载戴东雄六轶华诞祝寿论文集编辑委员会编.固有法制与当代民事法学..台北:三民书局.1997.
参见程合红.商事人格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王利明:《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制度的创建》,《法学家》2003年第4期。范健、王建文:《商事人格权论纲》http://www.civillaw.com.cn;王文英:《商品化权之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http://www.civillaw.com.cn。程合红《商事人格权刍议》一文入选2001年中国民法学精粹。
而罗马法的体效应是最值得继承的法学发现之一。参见[美]艾伦? 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与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55页。
彼得? 斯坦、约翰? 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郑成思.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
彼得? 斯坦、约翰? 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郑成思.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
吴汉东.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与革命的非物质化财产..中国社会科学.2003.4.
洛克语转引自黄海峰.人格商业化利用的正当性..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第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彼得? 斯坦、约翰? 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郑成思.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
把姓名、肖像等作为商业标志使用降低了消费者的寻找成本与商家的宣传成本。
参见[美]罗伯特? 考特、托马斯? 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See Julius Pinckaers,From Privacy Toward A New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n Persona, Lluwer International1996,P.245-257,转引自黄海峰.人格商业化利用的正当性..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第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
李琛.著作人格权诸问题研究..刘春田主编.中国知识产权评论..商务印书馆.2002.
See Peter Drahos,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rtmouth, Publishing,1996,44.转引自冯晓青.知识产权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参见[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林荣远.商务印书馆.1991.
参见[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林荣远.商务印书馆.1991.
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商务印书馆.1961年.
See Peter Drahos,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rtmouth, Publishing,1996,44.转引自冯晓青.知识产权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姚辉教授将人格分为,法律人格和事实人格。参见姚辉:《人格权的研究》,杨与龄主编:《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
Julius Pinckaers,From Privacy Toward A New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n Persona, Lluwer International1996,P.242,转引自黄海峰.人格商业化利用的正当性..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第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芮沐先生认为其属于“人格物权”的一种,而所谓的“人格物权”即为广义的无形财产权。参见芮沐:《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民总债总合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其概括具有如下优点:第一,人格物权的名称是人格要素和财产利益两个因素的组合,实现了内容和形式的和谐统一。第二,较好地统摄了形象财产权与著作权和专利权等类型知识产权的关系。第三,人格物权的称谓在符号上较好地反映了该类型权利和物权与人格权的关系。本文没有采用“人格物权”提法主要考虑到我国“人身非财产权”的观念很深。对于“人身性财产权”,请参见拙著《人身性财产权研究》(未刊稿)。
第二含义和消费符号的论述受到冯象《鲁迅肖像权》的启发。参见冯象:《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姚辉.逝者如斯夫..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第7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参见[美]伯纳德? 斯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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