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回顾了从1997年以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与取得的成就,提出当前刑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其中包括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肖扬指出:“如果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惟一结论的,就应当坚决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标准,果断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12]在主要事实、关键证据上坚持结论的唯一性,这一证明标准,对于人民法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避免错案的发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因此,笔者认为中国的刑事证据制度仍然应当采用原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必须指出,证明标准应当具有层次性,针对不同的事实宜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1)对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意义的基本事实、关键事实,应采用唯一性(即排他性)标准,尤其在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这一点已经得到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确认,联合国《保障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4条规定“只有在对被告的罪行根据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而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本句中的“没有其他解释余地”便是一种排他性的表述。(2)对于故意、明知、目的等犯罪主观要件,可以适度降低证明标准,甚至可以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予以推定。适用推定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得到了明确规定[13]。“推定”根源于经验法则或推理法则,一般具有合理性,但其可靠性只能达到较高盖然性的程度,低于排他性和排除合理怀疑。笔者认为,对于某些犯罪的主观要件加以推定的合理性在于两方面:第一,不少犯罪者的内心状态具有较强隐蔽性,控诉机关很难将对其主观要件的证明达到确定性的程度,而且,诉讼期限更使这一问题难上加难;第二,从政策角度,这种规定体现了对某些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符合中国现阶段提出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结语
中国的刑事证据制度改革正在稳步推进。我们期待并相信,在立法、司法机关以及法学界专家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国的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必将更加符合民主、法治和现代化的要求。
【作者简介】
陈光中,195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注释】(日)柴崎纯之介、井上俊雄:《银行实务综合讲座(6):票据交换》,金融财政事情研究会1980年,第156页。
(日)滨田道代:《商法》,岩波书店2001年新版,第283—288页。
(日)服部荣三、彦坡信次郎:《新银行实务法律讲座(第5卷)一票据交换》,银行研修社1972年,第154页。
姚嘉文:“中国近代
票据法发展史”,载《法学论集》1972年第2卷1号,第146页。
台湾银行是台湾规模最大的银行,并且在1961年7月1日的《中央银行》恢复业务之前,担任台湾中央银行的角色。
统计数据的出自1992年(司法院)司法统计年报。另外票据犯罪的量刑,法院有固定的量刑标准。例如票面金额在5万元以下者,仅处罚金;30万元以下者,仅处罚金与拘役;30万元以上始处有期徒刑。参照施文森:《
票据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第274页。
数据出自戴立宁:“空头支票处刑之问题”,载《台声》第14期,第4l页。原出典:台湾“司法部行政局”研究报告《违反
票据法之研究》,第63页。
参见“社论‘废止支票退票刑责此其时也’”,载《法学评论》1984年第5期,第2页。
中国人民银行编:《上海钱庄资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12页。
赵新华:《
票据法》,吉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287页。
覃有土、李贵连:《
票据法全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第315页。
钱心葵:“论建立票据法律制度对规范商业信用、建立正常结算秩序的作用”,同注引书,第2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