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结果是评价程序正义程度的重要指标。司法实践证明:当事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目的并非追求过程的公正,而是为了在结果上获得一个有利于自己的公正裁决。由此可以说明:程序的价值首先在于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如果程序的设计是公正的,并得到遵守,多数情况下实体公正能得到实现。但这并不等于赞同程序工具主义。程序亦有其独立价值,这些独立价值本身就是社会正义的必要组成部分,体现着民主、法治、人权、文明等精神,并直接影响着案件结果的可接受性,换言之,从尊严、平等等价值维度加以分析,人们如何被对待与他们获得何种实体结果同样重要。
据此,作为刑事证据制度理念基础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互有联系但却有异于彼此的两个范畴,它们各自有其独立的价值内涵和判断标准,虽然相互影响,但却不能相互代替。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刑事证据制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做出价值判断,并没有什么理由非得在两种公平之间制造出孤注一掷的选择。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的理念已经得到了中国相关实务部门的认同,上述《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也明确将“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列为一条重要的办案原则,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既要保证案件实体处理的正确性,也要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鉴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思想对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在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动态并重的前提下,未来的证据制度在具体规则的设计上应当着力提升程序的价值。
(三)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诉讼效率指收集、审查证据时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时间、人力、财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诉讼成果之间的比例关系。公正与效率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两项基本诉讼价值,只有正确处理两者关系,才能实现刑事证据制度的公正高效。笔者认为,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是刑事证据制度追求的首要价值;因此,刑事证据制度应当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司法效率,亦即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中国的司法实务部门已经多次对“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刑事诉讼理念给予肯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必须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诉讼效率,效率必须服从质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听取意见,认真核实证据,绝不能为了赶进度而匆忙下判。同时,严格遵守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结。”[2]
综上,笔者认为,中国的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将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典框架结构下,以中国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关注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借鉴海外刑事证据制度的有益经验,重点解决中国当前刑事证据制度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结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动态并重”、“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等基础理念的指引下,严格按照法定正当程序收集和调查证据,将追究犯罪、发现真实与程序的正当性结合起来。
三、中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几个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