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将结合本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相关内容,对刑事证据制度改革提出若干展望性的主张。
二、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指导理念
价值权衡和利益抉择是制度改革所面对的首当其冲的问题,权衡和选择的结果直接决定着改革的基本理念,并对立法的修改起着指导作用。笔者认为,中国的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应当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相衔接,借鉴和吸收国外刑事诉讼立法的有益经验,并与中国的具体实际情况相结合。在此基础上,证据制度改革应当遵循以下指导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结合。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两大目的。其中,追究和惩罚犯罪体现着对秩序价值的追求。如果没有发生犯罪的可能,也没有对国家行使刑罚权恢复秩序的合理预期,刑事诉讼制度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刑事诉讼中的保障人权通常仅狭义地理解为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具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在实体结果上,保证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和惩罚,保证有罪者依法受到公正的惩罚;在诉讼程序上,保证案件当事人(特别是被追诉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正当程序中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权衡反映出秩序、自由等主要价值之间的平衡势态和张力关系,刑事法律对两者关系的调整效果则体现出该法律对本领域社会关系的调节能力。放眼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趋势和发展动向,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目的之间的平衡是各国刑事司法普遍遵循的原则。刑事证据规则的设置,皆以调整两大目的关系为基本依据。
2004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新增一款“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为中国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提供了宪法依据。近年来,中国政府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政策,该政策背后的人本主义思想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中的人权保障精神两相契合,为中国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提供了政策支撑。目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思想已经在中国官方发布的相关文件中有所体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7年3月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第二部分,便明确地将“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列为一条重要的办案原则。综上,中国的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应当并且能够在保障人权方面强化力度,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结合。
(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动态并重。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司法正义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在刑事证据制度中,程序正义主要着眼于刑事证明活动过程本身,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并由法院独立公开地依据直接、言词原则对证据进行审查,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当事人的相关诉讼权利;实体正义则主要要求通过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正确适用实体法律、对案件做出公正处理提供基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