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

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


陈光中;刘玫


【全文】
  

  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基础和基本内容。近年来,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相继出现的若干错案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撞击和质疑着现存的刑事证据制度。证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已成为中国刑事立法的必然趋势和当务之急。


  

  一、刑事证据立法模式


  

  中国有关刑事证据的规定采用了在诉讼法典中加以规定的类似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主要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编第五章“证据”、第二编第二章“侦查”以及第三编第二章“第一审程序”。其中,第一编第五章是以证据问题为对象的专设章节,第二编第二章和第三编第二章则在某些条文中对有关证据的问题有所涉及。作为专门以证据问题为对象的部分,“证据”一章共包括8项条文,涉及证据种类、收集方法、口供补强规则、证言之审查判断、证人资格与义务、证人保护等内容。这些条文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难以适应刑事诉讼过程中复杂的实践需要,因此,司法机关在其司法解释中针对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的相关实践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关于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应当选择的立法模式,法律界存在两种主张:(1)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制定一部统一的证据法典,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涉及证据的相关问题都在该法典中加以系统规定;(2)仍将证据制度作为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典各自的有机组成部分,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通过在修改刑事诉讼法过程中重点修改有关证据的相关条文来实现。笔者认为,中国的法律传统总体上更接近于大陆法系模式,现有的三大诉讼法典中都规定了证据法的内容,若要分别从中抽出证据法部分,制定独立的证据法典,难度很大。因此,维持现在的立法模式,即,将证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加以重点规定的模式,既是兼顾立法传统与中国实际情况的做法,又可以顺利推动《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事半功倍。中国立法部门将采取第二种立法模式对刑事证据制度进行改革。


  

  自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十余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观念也相应地发生变化。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在某种程度上,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无法满足中国社会的需要和人们的价值取向,也难以解决刑事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据此,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针对重点问题的修改,而非全面修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今年10月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将安排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该草案由立法部门起草,但在此过程中多次征求公检法机关、律师以及法学教授的建议。为了配合本次立法规划之实施,笔者组织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课题组(陈光中教授主持,刘玫教授参加,下同)经过时近三载的努力,出版了陈光中教授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9月。下文简称《再修改专家建议稿》),该书的出版获得了立法界、司法界以及法律学术界的普遍关注和重视。[1]刑事证据制度在本建议稿中作为重要内容加以改进和完善,修改后的第五章“证据”条文增至28条,增加了若干更加符合正当程序要求的实质性规定,如证据裁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出庭保障措施等。此前,笔者还曾于2000至2003年间组织课题组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下文简称《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拟制此稿的初衷并非期待立法机关颁行一部专门的刑事证据法典,而是希望能够为未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的刑事证据制度改革提供参考和做出贡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