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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效力关系如何? 一些学者认为,“基本法律”的效力较“法律”高。典型的观点如下:“在宪法里,‘基本法律’与‘法律’这两个概念所表达的内容,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国家立法权时的不同范围和两者不同的效力等级”。其基本的论证思路如下:“从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既不是一种并列的平权的关系,也不是一种简单的隶属关系。如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和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只能制定‘法律以外的法律’,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立法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66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这一系列规定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是至上的,基本法律的位阶高于法律。”[7] 这种观点认为,全国人大的立法权限是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是制定和修改法律,基本法律的效力较法律高。实际上,当本文在前面论证了全国人大制定的是并非仅仅是“基本法律”时,那么,这个命题应该转换成: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比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效力位阶要高。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从我国实定法的规定来看,这一结论是存在疑问的。 首先,我国对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位阶关系,由《立法法》来加以规定。《立法法》第五章第78、79条仅仅规定了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法》并没有区分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位阶关系,也没有区分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效力位阶关系。 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效力不作区分,是贯穿于《立法法》的整部立法之中。如《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84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从这两条可以明显看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法律被视为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而且将法律之间不一致的裁决权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再如《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事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一些国家基本制度的规定,第8条所用的词汇仅仅是“法律”,而没有区分“基本法律”,而且第九条还允许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方式将那些涉及国家基本制度的事项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由此可见,《立法法》将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作区分,其效力是相同的。 其次,认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效力高于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法律”的主要论据,在于《宪法》第62条第(十一)项和《立法法》第88条第(一)项的规定。《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立法法》第88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结合《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全国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其意志要高于作为其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全国人大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不适当的决定或法律的职权。但是,并不能由此推导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因为这是两个层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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