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意思表示一经作出,悬赏广告之单方法律行为即成立。当相对人完成广告指定行为时,即产生悬赏广告之债,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相应权利义务关系。悬赏广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悬赏广告的法律效果。就悬赏广告人而言,其权利为接受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的成果以及悬赏意思表示作出后的撤销权;其义务为按照悬赏广告承诺的内容向行为人支付报酬以及撤销悬赏意思表示的赔偿义务。[16] 就相对人而言,其权利为悬赏报酬请求权及广告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然,因完成悬赏广告行为取得一定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其权利属于行为人,以保护其心血及劳力的结晶,但广告另有声明时不在此限;[17]其义务主要是不得扣押悬赏行为成果的义务。[18]
在上述诸多权利义务中,报酬请求权是悬赏广告的核心效力,也是
合同法解释(二)重点规定的内容。然而,对于报酬请求权的行使条件及特殊情形处理规则,司法解释未予明定。理论和实务上,至少应关注以下几个问题:其一,相对人按照广告要求开始实施行为时,没有通知的必要,并且仅此通知并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不知道广告而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也有报酬请求权。[19]其二,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给付有瑕疵时,广告人可否有报酬减少请求权,不无疑问。本文认为,此种情形严格来说,应以广告人在意思表示中的指示内容作为评价标准。如行为人并未按照广告中的指示完成指定行为,则并无报酬请求权。但如果事后双方就报酬请求权行使事项另行达成协议,则完全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法院应当支持。其三,完成指定行为有数人时报酬请求权的行使应遵循何种规则。此时,可优先适用悬赏广告的指示,如广告中有明确规定,则依据广告规定处理;如广告中没有明确规定,可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20]数人各别先后完成指定行为时,应以完成行为在先者有报酬请求权;数人同时各别完成指定行为时,以平等比例分别享有报酬请求权;[21]数人协力完成指定行为时,则为多数人之债权,报酬可分则按其协力程度定之(协力程度难定则平均分受),报酬不可分则按不可分债权规则处理;有数行为人但广告人对于最先通知者已为给付时,通常认为只要给付为善意则免除对其余人之给付义务。其四,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于一定期间内为通知,而经评定为优等之人给予报酬的,为优等悬赏广告。广告人于评定完成时,负给付报酬的义务。优等悬赏广告,因优等评定而发生效力,如果广告中指定评定人时,由指定人评定。如未指定评定人,由广告人决定评定方法。对于评定之结果,广告人及应征人均应受其约束,不得以评定不公而诉请法院裁判,以代评定。被评定为优等的人有数人同等时,除广告另有声明外,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22]
应注意者,前文已经指出,合同解释(二)对悬赏广告的性质采用的不是单独行为说,而是契约说。面对契约说的种种缺陷以及现实社会悬赏广告关系及纠纷,在现有
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则前,为进一步贯彻悬赏广告制度之意旨,完成广告所定行为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只好借助民法技术中的“类推适用”,使其获得报酬请求权。但从长远立法来看,最终解决悬赏广告法律关系的诸问题,则要在民法典中将悬赏广告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于债权总则中界定为单独法律行为,而非契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