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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探究

  
  (二)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 解决法律中关于林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的法律冲突
  
  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解决林农对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后顾之忧。把长期以来林农主要依靠林地作为唯一生活保障向依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转变,加快最低生活保障对农村的覆盖,若可以解决土地对于农民的社会生活保障作用,则会带来林业经济的全面市场化,为林地流转创造良好条件,同时解决了林地使用权流转方式中是否包括抵押的问题。《物权法》规定了林地使用权流转形式包括承包、转包、互换、转让、招标、拍卖、公开协商、人股、抵押等。《森林法》规定了的林地使用权流转形式包括承包、转让、作价人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招标、拍卖、公开协商、作价人股等。《意见》规定了林地使用权流转形式包括承包、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综上所述,《意见》中规定了出租和抵押,《森林法》对出租和抵押均未作任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出租而并没有规定抵押,而《物权法》规定了抵押却没有规定出租。从林地承包人的视角出发,出租和抵押是其实现变现和融资的两种最佳的流转方式。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对这两种流转方式规定的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林权的流转范围和效率,不利于林业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因此,把党的政策及时上升为法律的规定,为林权流转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进一步完善林地流转程序 构建林业市场化服务体系
  
  加强对林地使用权流转的规范化管理,规范林地流转程序:平等自愿协商和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等。制定科学合理的林地流转评估制度,保障林农在流转中的合法权益。规范林地流转,在集体林权改革中进一步明确产权。农民群众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参与主体、受益主体,也是决策主体、监督主体,要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保护林农的承包经营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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