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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探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其中,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等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因此,可以得出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即家庭承包和其他形式的承包,其他形式的承包,包括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
  3.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上述规定中,包含了从林地承包经营权中派生出来的林地转包权、林地出租权、林地互换权和林地转让权等。《物权法》第128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三)林地使用权与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因为林地的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和集体,国有林地的使用权可以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享有。集体和个人可以承包国有林地,个人可以承包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后所获得的林地使用权被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实践中林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概念包含了林地使用权。但是,没有通过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亦被称为林地使用权。
  
  承包经营关系的当事人之间通常存在着行政隶属关系,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法定形式是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权不可流转,经营权可以流转;林地使用权是林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适当形式,物权化后,林农具有明晰的物权。“林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除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外,还包括了一部分处分权,如转让、入股、抵押、出租等,由此可以流转。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尚未允许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只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工程建设的需要,可以通过征收或征用的方式,把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因此,我们通常所讲的林地流转实际上是指林地使用权的流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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