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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探究

  
  2.林地使用权的主体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14.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15.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因此,林地使用权的主体包括国家、集体、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等一切社会主体。
  
  3.林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意见》规定了林地使用权流转形式包括承包、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1.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物权法》第12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此乃林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之法律依据。林地承包经营权使国家或集体在保留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赋予林农使用权、收益权等,在当前林权制度改革中,扮演着重要的历史角色。[4]
  
  林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林业生产经营者为了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经营管理和采伐利用等林业目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并依据林地承包合同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类型。[5]
  
  2.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及承包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应该包括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及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一切社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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