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林权流转
1.林权的概念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森林、林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从所有制的角度,可以将森林资源所有权进一步划分为国家的森林所有权、集体的森林所有权、国家的林地所有权、集体的林地所有权、国家的林木所有权、集体的林木所有权和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其中,个人只对林木享有所有权,森林和林地的所有权只有国家和集体两种形式。但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地,可以以承包、联营、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由个人承包经营。
2.林权流转的概念
林权流转是林权的分离、异动和转移,从而使林权权利人能灵活处分所有权和经营权,盘活既有资产,实现森林资源价值的最大化。林权流转强调的是权能的分离和变化。因中国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林地的所有权是不可以流转的,所以,通常所说的林权流转是指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通与转移。
二、林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
(一)林地使用权概述
1.林地使用权的定义
林地使用权是他物权,即用益物权。林地使用权是从林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财产权利,包括对林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3]
林地使用权的概念出自我国的《
民法通则》、《
森林法》和自然资源单行法律。《
森林法》确立了林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使林地使用权成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林地使用权是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它是国家或集体所有权行使的主要方式。林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对林地使用、经营、收益的权利。林地使用权包含森林、林木等地上部分资源以及林地的使用、收益和经营的权利。
林地使用权的流转通常是基于自主自愿的原则,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但也不排除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国家或地方政策的需要而发生的流转。通过流转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既要受到《
民法通则》、《
合同法》的调整,也要受到《
森林法》、《
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