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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探究

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探究



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视角

The Legal Research of Transference of Forest Land Use Rights



Collective Forest Right System Reform for The Perspective

刘振江


【摘要】我国目前正在深入进行集体林业产权制度的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离不开规范合理的林权流转。通过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能很好地解决传统林业投资周期长、效益差的问题。本文对林地使用权及其在流转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改革;流转
【全文】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其林权流转制度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所谓集体林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体成员对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将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承包给林农经营,并落实个人的林权,即所谓“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均山确权后,集体成员人人享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成为了一项独立的个人权利。这样,林地承包经营权与集体林权之间形成一种比较特殊的关系,即林地承包经营权从集体林权中派生出来,又被赋予了物权法上的独立地位,与集体林权完全分离。[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质就是林权的确定和流转,通过确定林权明晰产权,通过林权流转盘活资产,使森林资源在林业资产增长过程中得到增加和优化,林农得到增收,这也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集体林权改革的重大意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确权的环节完成后,林权流转就应随即而至,因而需要国家对林权流转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对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定。但是中国现在对林权流转的规定并不明确、统一。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城乡二元结构下,中国农村土地部分承担了社会保障的功能,在没有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前,在最低生活保障没有覆盖到农村之前,一旦实行自由的林地流转,部分农民可能失去土地,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并未对林权流转实行一步到位的做法,这也是政府一贯的做法,在集体林权改革中稳步的推进林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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