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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护地管理模式及我国的模式选择

  四、保护地管理模式比较及我国的选择
  
  传统的殖民地式的保护模式在保护地管理实践之中已经不可避免的暴露出了其局限性,其不仅割断了当地居民和自然的联系、造成了人与自然的对立和冲突,而且不符合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要求,人为地阻却了保护地内的动物与外界的交流,容易引起近亲繁殖,降低物种的生存、繁衍的能力。该种保护地管理模式早已在50多年前被欧洲和北美所摈弃,但是反观我国现今的保护地管理实践,绝大部分的保护地仍然沿用着这种落后的、不合理的保护模式,致使保护地面积虽占国土面积的18%左右,但生物物种还是持续以惊人的速度锐减,我国的保护地管理实在到了不得不做出变革的境地。
  
  然而,社区共管模式却很好的弥补了传统的保护地管理模式的不足,社区共管的理念不仅符合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要求,将人与自然融为一体进行有效管理,注重人与自然的交流和传统方式对自然的可持续利用,而且使得当地居民和社区的利益得到有效地表达,当地居民和社区能够参与保护地的管理实践使得他们的利益得到根本保障,此外,社区共管模式还要求建立利益分享机制,补偿当地居民和社区为建立保护地而丧失的可得利益。目前,世界上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国家基本上都采用了此种模式。总之,社区共管模式将使得保护地和当地社区居民建立和睦、和谐的关系,将保护地的管理和社区的发展融为一体、统筹发展。就我国现实来看,我国的保护地大多分布在西部地区,而且绝大部分分布在少数民族地区,正是这些地方相对东部地区和沿海地区较为落后、开发程度较轻,才保存了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从另一方面来看,也正是保护生态的需要限制了这些地区的发展。这些保护地所在地区的居民丧失发展利益所获得的生物多样性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使得全国、甚至全人类受益,但是他们却未得到保护地管理机构和受益地区的充分补偿。由于保护地封闭式的管理,他们也丧失了利用保护地内自然资源的权利,失去了主要的生活来源,加剧了他们的贫困。鉴于此,笔者认为十分有必要在制定保护地法律时明确规定保护地的社区共管模式以保护当地社区和居民的权益,这也是很多学者的呼声,更是保护地所在地区居民和社区的期盼。
  
  社区保护地这一模式以当地社区、居民可持续的利用自然资源,并且负责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其成果,可以说是一种民间的保护方式,而社区共管是一种官方的保护方式。然而,由于社区保护地的资源管理体制往往是建立在传统习惯的土地占有制度、标准和风俗基础之上的,而这些习惯性标准和制度在许多国家得不到或法律上的认可。社区保护地在我国大量存在,但却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此类保护地往往形成时间较为久远,在当地人的心目中有一定的神圣性,当地社区一般都订立了村规民约对其进行保护,例如,我国一些少数民族有对其祖辈生活的大山的崇拜。对于社区保护地,由于其涉及众多的利益调整和分配,且不同地区的风俗保护标准相差甚远,难以在法律上对此加以统一的规定,建议我国在制定保护地法律时适当的鼓励社区保护地的管理和发展,待条件成熟之后在对其进行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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