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保护地管理现状及原因分析
我国的保护地建设在经历了20世纪50—80年代的停滞不前,20世纪80—90年代的稳步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现在在数量和面积上的突飞猛进几个阶段,如今数量已经达到1939以上,约占国土面积的18%以上,其中大部分分布在人烟稀少的西部地区。虽然我国的保护地管理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发展到现今已经暴露出了严重的问题,被保护地土地面积越来越大,但是保护地内的生物多样性仍在不断减少。例如,昔日的新疆哈纳斯自然保护区在旅游效益的刺激下,现如今已被大量的旅游设施所充斥,保护区内宁静和谐的图佤族村庄已被开发商改造成了与当地环境不相协调的旅游村,如今的哈纳斯自然保护区已名存实亡,已不具有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功能,充其量只能算作一个人工改造后的的风景名胜区。我在此前看过一篇来自新疆环境研究所专门讨论哈纳斯自然保护区旅游开发的文章,其中提出的建议不仅符合自然保护区设立的目的,而且完全能满足生态旅游开发的需要,非常具有先进性和生态性,可惜的是,这样的良好建议未能被管理当局采纳,导致哈纳斯无可挽回的生态破坏,成了自然保护区急功近利的典型,学者的先进思想始终未能变成现实,这不能不让人扼腕叹息。总之,我国的保护地目前所面临的情况就是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善,致使生物多样性迅速锐减,保护地和当地社区居民的矛盾越来越深,很多贫困地区的人认为保护地的建立剥夺了他们使用、采集保护地内自然资源的权利,使得他们更加贫困,甚至一些人因为保护地的建立而迁离,保护地的管理机构也通常把当地居民当做消极的管理承受者。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导致这种情况的最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关于保护地的法律框架存在严重缺陷,在现有法律法规、政策下可以很容易的开展以牺牲保护地长期利益为代价的短期效益活动,为追求经济高速发展而破坏生态系统。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对保护地所在政府的有力制约,缺乏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措施,导致保护地的管理常常无法抵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抵制杀鸡取卵式的旅游开发,当然也无法抵制生态破坏和生物多样性的锐减。其次,由于政府提供的经费不足以让保护地体系正常运转,从而滋生了各种违背保护地设立目的违法行为和经济投机。许多级别较低的保护地常常面临经费不足,无法正常支付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必要的维护、保护费用,它们很容易受到经济利益的侵蚀,某些保护地工作人员甚至与不法分子勾结,盗猎、盗卖保护地内的珍稀动植物,导致保护地的管理每况愈下。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的保护地采取的管理模式落后致使保护地管理不善。我国目前所采用的管理模式基本上是传统的封闭式的殖民地管理模式,保护地的管理完全有管理当局独自进行,当地社区和居民没有利益表达的可能,保护地所在社区的居民基本被排除在管理层之外,当地社区对保护地对保护地管理计划无权过问,只能作为管理的相对一方;当地社区及居民为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丧失了利用自然资源资源的权利,但却未得到补偿或得到的补偿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导致了保护地区的居民返贫或更加贫困;某些保护地的设立通常伴随着大规模的移民,当地社区和居民常常不情愿迁离他们祖祖辈辈生活的地方,不仅使他们丧失了利用当地资源赖以谋生的技能,更割断了他们长期以来的文化传承。总而言之,保护地要获得可持续的发展,就必须作为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的一部分加以考虑,如果贫困、利益分配失衡、生态破坏等问题困扰着保护地,那么这些问题也必将阻碍保护地的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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