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保护地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至少到20 世纪70年代,世界范围内的保护地建设都是采取从上而下的、排外的殖民地管理模式,在设立保护地的时候仅仅是为了保护自然的需要,而没有考虑到当地居民的权利和生存需要。
(二)社区共管模式
随着保护地管理实践的不断深入,传统的殖民地式的管理模式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保护地与当地社区居民的矛盾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与此同时,设立保护地对当地社区居民的权利侵害在20世纪70年代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1975年,世界自然保护同盟和世界公园大会做出的重要决议就已经隐含的承认了保护地居民的权利,而同年的金沙萨决议则承认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对保护地的重要性。1992年召开的世界保护地大会上,与会者均认识到否认保护地居民的存在和权利不仅不切实际,还会产生反作用。在此情况下,社区共管模式应运而生,为保护地的管理找到了新的突破口。社区共管模式打破了以往保护地管理中的严格的、封闭式的管理,将当地社区居民等利益相关者纳入了管理主体,赋予了社区居民话语权,承认了当地社区居民自我决定权、资源使用权、生存权、资源开发权、文化传承权、预先告知权、结社权、适用习惯法权、获得赔偿权。在此管理模式中,当地居民不再是管理的对象,而是管理的主体,保护地管理当局须与当地居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组成一个保护地共管委员会,保护地管理机构在制定保护地管理计划时要充分征求、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当地居民对管理计划享有投票表决权。此外,保护地管理机构还要与当地居民签订保护协议,当保护地涉及社区所有土地和居民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时,当地社区和居民对这部分保护地负有按照保护地管理目的使用和保护的义务,但管理当局必须付给这些居民一定的费用以补偿他们为保护地丧失的可得利益和支出的保护费用。这种机制就使得当地居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从而使得保护地的管理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社区保护地模式
2003年,在德班举行的第五届世界保护地大会上,与会者向世界各国发出了关于保护地管理的《德班倡议》,在倡议中提出了一种全新的保护地管理模式,即社区保护地模式。社区保护地是指属于土著居民或当地社区拥有、控制或管理的区域存在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这些居民和社区正通过传统的或现代的方式积极或被动地保护着这样的地点。社区保护地的管理制度、管理目标、生态和文化影响以及其他特性是多种多样的,它们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社区保护地的控制和管理工作主要或完全由社区负责;第二,土著居民和当地社区承诺通过多种方式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其成果。在这种背景下,社区保护地成了自然地和改良的生态系统,具有显著的生物多样性、生态效益和文化价值,此种生态系统被土著居民和当地社区通过约定俗成的有效方式自动地保护起来。社区保护地管理模式采用的是一种广泛而开放的方法。然而,多数社区保护地在国家和国际保护体系中仍然得不到承认,大部分还处在官方的国家保护地网络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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