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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初探

  
  流域生态系统具有单向性和不可逆转性,加之上下游地区对流域生态资源建设做出的贡献性质上的差异,导致了上下游地区在利用流域生态资源上的不公正。根据“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和流域生态经济系统的思想,直接和间接受益的中下游各省市、特别是发达地区,应当根据受益的大小向中上游实施生态重建的地区进行一定的财政转移支付,专门用于补助上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建设、以及当地人民为此而进行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活消费习俗的改变。因此,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保证经济与环境的和谐,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运用经济、法律、技术、政策等手段解决中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的利益补偿[5]。
  
  二、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现状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水污染日趋严重,水环境急剧恶化,我国各大江河湖泊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生态危机,造成了流域生态系统的不可持续性。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早成为目前国内生态环境领域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热点,同时也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近日出台《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决定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和流域水环境保护四个重点领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我国生态补偿机制迈出重要一步。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一规定为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部分省、直辖市对于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其中安徽和浙江等省建立的生态补偿机制的经验和做法具有很好的借鉴价值。
  
  但是和生态保护的实际需要相比,和地方“要环境还是要发展”的压力相比,无论从法律基础、政策机制还是理论研究、试点实践讲,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道路都是任重而道远。以流经浙皖的新安江为例。
  
  安徽省黄山市是新安江流域上游的水源涵养区,而浙江省的杭州市是流域下游的受益区。两市都对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问题十分重视,但在如何补偿的问题上,却各持己见。首先,由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黄山市提出了“新安江流域共享共建”的建议,希望从浙江获得生态补偿,并期待浙江省来投资,以发展低污染、无污染的新型工业。浙江省和杭州市则认为,上游的水质得不到保障,特别是总氮和总磷指标甚至达到V类水,对下游水质造成不良影响,上游没有提供合格的水,下游不应对其进行补偿。其次,黄山市计划在上游的休宁县建设一座库容为8亿立方米的水库,以进行季节性的水源调节,以充分发挥生态和灌溉等功能。浙江省对这一计划持反对态度,认为如果上游修建水库对下游的水量、水质和整个流域的生态环境将造成不利影响。第三,浙江省认为,新安江水库的发电等主要是国家受益,应由国家补偿。此外,浙江省每年财政收入约2000亿元人民币,其中有1000亿元已经上缴国家,包括了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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