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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初探

  
  (二)流域生态补偿的涵义
  
  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就是国家和生态保护受益地区对由于保护流域整体生态系统的良好和完整而失去发展机会的地区以优惠政策、资金、实物等形式的补偿制度,其实质是流域上中下游地区政府之间部分财政收入的重新再分配过程,目的是建立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使整个流域能够发挥出整体的最佳效益。进一步来说,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就是通过制度创新,流域让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解决好流域生态功能这一特殊公共物品消费中的“搭便车”现象,激励人们从事流域生态保护投资并使生态资本保值增值[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流域生态保护必须有经济上的补偿才能持续。
  
  (三)流域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外部性理论是现代环境经济政策的理论支柱。它起源于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的“内部经济”和“外部经济”的理论以及庇古《卫生经济学》中的“外部性”概念。所谓外部性,是指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消费者的决策或活动对其他生产者、消费者产生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其中,正面的、积极的或有益的影响称为外部经济性或正外部性,负面的、消极的、有害的影响称为外部不经济性或负外部性[3]。从经济学角度认为,忽略外部性问题就是认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及消费对社会上的其他人没有任何影响。但是在实际中,这种理想状态是极少存在。通常,为了保障下游地区具有充足的径流量和良好的水质,上游地区应做到:严格保护森林植被、湖泊湿地等涵养水源的重要生态系统;合理规划产业结构和布局,严格禁止重污染的产业。流域上游地区的生态重建和生态经济建设为改善全流域的生态环境做出了重大的、不可替代的贡献,这种贡献往往意味着上游自身发展机会的重大牺牲。这种牺牲实质上是一种内部不经济性,而对下游地区则带来了外部经济性。如果不能合理地解决这种内、外部性的差异,特别是使上游地区的牺牲或损失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上游地区保护生态主动性将受到打击,积极性相应下降,最终将使下游地区的水安全受到威胁。因为如果上游继续砍伐森林、毁林开荒实行自给自足,不仅破坏了上游本地的自然环境,而且会严重破坏整个流域的生态系统功能,从而威胁到整个流域经济的安全。即对下游地区的外部经济将转为外部不经济性。因此,有必要将外部性理论从污染防治领域进一步扩展到生态补偿领域,由流域下游发达地区以一定方式将流域上游保护水源产生的外部经济性带来的收益返还上游地区,这就是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价值所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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