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存在较多的争议。其中主要是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驾驶农用车是否为“准驾车型不符”。在2004年5月1日之前,旧的《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持准驾车型代号为A、B、C、J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可以直接准驾车型为G、H的大中小型拖拉机;在2004年5月1日之后,新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虽进一步细化了机动车准驾车型,但没有规定拖拉机准驾车型。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了G、H、K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和手扶式拖拉机准驾车型代号,没有规定准驾车型代号为B2、C3等机动车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代号为G、H的拖拉机驾驶证之间的转换关系。基于以上历史原因,在道路运输市场上,大量存在着持B2、C3等机动车驾驶证直接驾驶变型拖拉机、农用车的情况,而公安交警在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时,认为持B2、C3等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直接驾驶以上车辆。在实践中,公安交警部门对该类车辆的事故认定,也没有将准驾车型不符作为划分责任的理由。笔者认为,保险合同中有许多条款(含免责条款)所使用的保险业专业用语,具有特定的内涵与外延,如果没有专业人员的解释,投保人往往很难理解。也就无所谓对条款作出准确的判断和承诺。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对农用车特别是变型拖拉机的管理和驾驶证照的发放还处于不规范的状态。除非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充分履行了说明义务,持A、B2、C3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变型拖拉机、中型农用车,在机械原理、操作技术、驾驶规则等技术方面均能适应,未明显增加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二)“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衡量“醉酒驾车”的法定标准是:2004年5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
(三)“被盗抢期间肇事”。被盗窃指被保险机动车在停放时全车被他人秘密盗取;被抢劫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被他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驾驶人不能抗拒强行被抢走;被抢夺指被保险机动车被他人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不备公开夺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