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法定免责事由
黄亚洲;解亚洁
【摘要】交强险的设置旨在保护道路交通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填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十七条、第
七十六条规定为“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中国保监会作为职能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又制定了《交强险保险条款》。由于保监会与保险业有着难以割舍的情结,在起草条例、条款时很难兼顾各方利益,从而导致相关法律秩序的混乱。本文通过剖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二十二条,对交强险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论述,并通过对各方利益的平衡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关键词】交强险;免责事由;制度构建
【全文】
一、交强险的立法目的与功能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交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颇有争议而难以达成一致,条例草案公布的时候,名称还是叫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但2006年3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条例》)。至此,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计的争议暂告一段落,最终使用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名称。2006年6月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保监会”)制定并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交强险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下称“交强险费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