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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婚姻制度比较

  

  (4)财产分割的范围不同。依据韩国民法的规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管是否为单独财产,都要进行分割。具体分割,当事人可以协商决定。如果协商不成,由家庭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决定。而依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只可对夫妻共有财产加以分割。


  

  四、完善我国婚姻制度的建议


  

  通过前述对我国与韩国婚姻制度的粗浅比较,可以看出,韩国的婚姻制度在许多方面对我国都有启示,值得我们借鉴。笔者结合我国国情,对完善我国婚姻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结婚制度的完善


  

  1.统一男女的法定婚龄。出于传统和政策上的原因,中国一直对男性与女性的婚龄予以区别,从目前国际社会讲求男女平等的人权趋势来看,许多国家的法律趋向于将男女的婚龄予以统一规定。一项调查显示,女性的寿命一般要长于男性3年。因而,一方面为了避免在法律适用中给人们造成男女法律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曲解,另一方面也为了真正能实现男女双方的“白头偕老”,我国的法律也应对男女的法定婚龄作出统一规定[5]。


  

  2.取消“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的规定。从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的立法目的来看,立法者是想通过禁止性规定避免人口质量退化,防止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与遗传。但是,结婚并非只为了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如果当事人仅仅是为了生活上的相互照顾而自愿生活在一起,法律也没有必要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并且,医学技术是不断进步的,疾病的种类也在不断变异与发展,立法上不可能穷尽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类型。韩国民法并未将患有一定疾病的人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在理念上更富人性化,在制度上更合理。基于以上原因,我国可以借鉴韩国的做法,取消将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通过加强婚前咨询、培训与教育,开展免费的婚前体检服务,引导公民自愿进行婚前体检,主动配合国家实现提高人口质量的目标。


  

  3.由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婚姻登记。改民政部门负责婚姻登记为户口管理部门负责,将婚姻登记管理与户籍登记管理统一结合,目的仍然是为了实现对缔结婚姻的形式审查,避免那些已经登记结婚的人在登记地以外的地方再登记结婚。韩国的婚姻登记机关与户籍管理机关均是合二为一。这种机制非常有利于对以人为主体的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目前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与户籍管理机关是分属民政与公安两个不同部门,是按照各自的流程互不关联地工作,各自的信息和资源互相隔离,造成对社会公共服务的局限性和不准确性。由户口管理部门办理婚姻登记会避免目前因婚姻登记管理与户籍管理分离而造成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产生的工作中的诸多漏洞。


  

  (二)离婚制度的完善


  

  1.建立离婚熟虑制。对于双方协议离婚的,应规定一定的离婚考虑期间,即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协议离婚时,婚姻登记机关仅作登记,给当事人一定的考虑期间,在此期间,如果双方后悔,可以撤回离婚,对于已有子女的可以较之没有子女的规定较长一些的考虑期。对于经过考虑期后仍坚持离婚的,予以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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