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协议离婚后是否可以撤销是不同的。依据韩国民法,因受欺诈、胁迫而作出离婚意思表示的,可以向家庭法院请求撤销离婚。而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都没有撤销离婚的规定。
(4)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的规定不同。依据韩国的规定,协议离婚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分割财产,财产分割请求权,自离婚之日起经过2年消灭,即离婚后的2年内还可请求进行财产分割。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男女双方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判决离婚的区别
(1)判决离婚的标准不同。从以上关于韩国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可以看出,韩国是采取过错主义的。在韩国,单纯感情破裂或分居不能成为离婚事由。只有一方有过错的,另一方才可以请求判决离婚。过错主义又称有责主义,指夫妻一方以对方违背婚姻义务的特定过错行为作为提出离婚的法律依据。如对配偶的不忠、遗弃行为等。而我国判决离婚则采破裂主义,即以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2)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不同。我国婚姻法在两种情况下对离婚请求权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一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二是在特定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韩国没有类似规定。但韩国规定了离婚请求权消灭的时效。
(3)财产分割时所坚持的原则不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的一项原则;但根据韩国法律规定,财产不管是以哪一方的名义享有,都要根据对婚姻生活所取得财产的贡献程度而清算财产为其宗旨,因此不采取“照顾妇女、子女权益的原则”。即对于共有财产,当然根据所持份额进行分割,对夫妻共同努力取得的婚姻关系存续中的财产,虽然是男方名义下的财产,但也应认可女方家务劳动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