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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婚姻制度比较

  

  如果就子女的抚养不能达成协议的,家庭法院可以依职权或当事人的请求,考虑子女的意思、年龄和父母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作出决定。对于财产的分割达不成协议或不能协议的,家庭法院依当事人的请求,根据双方当事人共同形成的财产数额及其他情形,确定分割的数额及方法。


  

  离婚申请当事人可以不亲自到场,他人可以代理申请。另外,受理离婚申请的机关不做实质性审查,只做书面文件是否俱全等形式审查之后就受理离婚申请,双方当事人最后在法官面前明确表示同意离婚,经家庭法院确认,依《关于家族关系登记等的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而生效。


  

  (2)协议离婚的撤销。根据韩国民法第838条,因欺诈、胁迫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的,可以向家庭法院请求撤销离婚;撤销请求权自当事人知道欺诈之日起或摆脱强迫之日起经过3个月的,不得请求撤销。《罗武林,向前冲》中女主人公罗武林在丈夫的哄骗下,自以为“假离婚”,被丈夫欺骗离婚后才得知丈夫已有第三者,并且丈夫是真的和她离婚后,去法院撤销了离婚。


  

  2.韩国的判决离婚


  

  由于社会制度、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及人们的婚姻观念等不同,判决离婚的具体制度存在明显的差别。从行使判决权的管辖机关看,有的由普通法院管,有的由民事法院管,有的则由专门的家庭法院管辖。比如韩国,就是由家庭法院受理离婚申请。


  

  (1)判决离婚的原因。韩国民法规定:夫妻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家庭法院申请离婚:配偶有不忠行为的;配偶恶意遗弃另一方的;受到配偶及其直系尊亲属严重不当待遇的;自己的直系尊血亲受到配偶严重不当待遇的;配偶下落不明满3年以上者;其他难以维系婚姻关系的重大事由,包括配偶的犯罪行为、严重的酒精中毒、麻药中毒等,有的时候还包括性无能等情形。


  

  (2)离婚请求权的消灭。如配偶有不忠行为,另一方为事前同意或事后宽恕,或另一方知道该事由之日起经过6个月或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经过2年,不得请求离婚。基于其他理由的离婚请求,自另一方知道该事实之日起经过6个月,或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经过2年的,请求两权消灭。


  

  (二)离婚制度比较


  

  中、韩两国的离婚制度有很多相同之处,比如都有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两种形式,而非实行单一的判决离婚制,但在具体的制度内容上是存在差别的。


  

  1.协议离婚的区别


  

  (1)办理协议离婚的机关不同。在我国,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韩国,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均由家庭法院解决。


  

  (2)办理离婚手续的机关所起的作用不同。在韩国,如果离婚的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家庭法院可以在考虑子女的意思、年龄和父母的财产状况的基础上就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决定,以及确定分割财产的方法及各方应分得的数额。而在我国,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不能就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而是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不发挥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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