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韩国关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1)无效婚姻。韩国民法第8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当事人之间未达成婚姻的合意的;违反第809条第1款的,即违反“8亲等以内直系血亲之间不得结婚”之规定;当事人之间有或曾有过直系姻亲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养父母系的直系血亲关系的。无效婚姻主要是针对当事人的意思及禁止结婚的亲属作出的规定。
(2)可撤销婚姻。韩国民法第8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可以撤销: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结婚未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一定亲属之间的婚姻(韩国民法第809条第2、3款);重婚;结婚时不知道对方具有无法继续夫妻生活的恶疾及其他重大事由的(例如,赌博、酒精中毒、艾滋病患者等);因欺诈或受胁迫而作出结婚意思表示的。婚姻关系被撤销之后,不具有溯及力(韩国民法第824条)。婚姻撤销判决做出之后婚姻关系就解除。
3.两国关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之比较
两国立法都规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但是存有很多区别。
(1)相同之处
两国都规定了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之间婚姻无效;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对于可撤销婚姻,都规定了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2)区别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定情形不同。其一,重婚的性质认定不同,在我国,重婚被认定为无效婚;而在韩国,重婚不是婚姻无效事由,而是可撤销事由。其二,隐瞒患有重大疾病而结婚的,在韩国可以为可撤销婚姻事由;在我国对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则被认定为无效婚姻。其三,在我国,受胁迫而结婚是请求撤销婚姻的唯一理由。而在韩国,受胁迫只是可撤销婚姻的一种情形,除此之外,还有受欺诈、近亲等多种情形。
享有婚姻撤销权的人不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能够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而韩国,有权行使婚姻撤销权的不限于受胁迫者本人,如依据韩国民法第818条,重婚的,当事人及其配偶、直系尊血亲、四亲等以内旁系血亲或检察官可以申请撤销;再比如近亲结婚的,依据817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直系尊血亲或四亲等以内旁系血亲均可以请求撤销。
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不同。我国规定受胁迫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行使。韩国规定婚姻撤销请求权的行使具有时效性。例如,因受欺诈、受胁迫而结婚请求撤销的,从知道受欺诈或摆脱胁迫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请求权,请求权就会消灭;因一方患有恶疾或因其他重大事由撤销婚姻的,从知道重大事由之日起超过6个月,请求权就消灭;可撤销的近亲婚姻,如果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的,撤销请求权就消灭。对于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未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婚姻,如当事人已成年或撤销禁治产宣告后经过3个月,或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的,撤销权消灭。